我想问一下,自考是可以考学校的么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是我国八十年代初创立的一种对自学者进行以学历为主的国家考试,也是我国的一种新型教育制度,是个人自学、社会助学和国家考试相结合的新型开放式的社会化教育形式。自学应考者通过考试,达到要求,获得学历文凭,国家承认其学历。 自学考试的任务,是通过国家考试促进广泛的个人自学和社会助学活动,推进在职专业教育和大学后继续教育,造就和选拔德才兼备的专门人才,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科学文化素质,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 参加自学考试的考生根据专业考试计划,经过自学及社会助学,参加省自考委组织的统一考试,取得单科合格成绩后按规定计算学分。不合格者,可参加下一次该门课程的考试。全部课...全部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是我国八十年代初创立的一种对自学者进行以学历为主的国家考试,也是我国的一种新型教育制度,是个人自学、社会助学和国家考试相结合的新型开放式的社会化教育形式。自学应考者通过考试,达到要求,获得学历文凭,国家承认其学历。
自学考试的任务,是通过国家考试促进广泛的个人自学和社会助学活动,推进在职专业教育和大学后继续教育,造就和选拔德才兼备的专门人才,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科学文化素质,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
参加自学考试的考生根据专业考试计划,经过自学及社会助学,参加省自考委组织的统一考试,取得单科合格成绩后按规定计算学分。不合格者,可参加下一次该门课程的考试。全部课程及思想品德鉴定合格者,由省自考委颁发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证书或中等专业教育自学考试毕业证书,国家承认其本科。
专科。中专学历。本科毕业生的学业水平达到国家规定的学业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二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的规定,由有学位授予权的主考学校授予学士学位。
自学考试具有高度开放、灵活多样、适应性强、投入少、效益高的特点。
自学考试制度的实行,为国家培养了一大批人才,以"方向正,质量高,信誉好"赢得了社会的广泛赞誉。为了规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国务院于1988年3月颁布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摘录于后。
1、国务院自学考试暂行条例(摘要)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完善高等教育体系,根据宪法第十九条"鼓励自学成才"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是对自学者进行以学历考试为主的高等教育国家考试,是个人助学、社会助学和国家考试相结合的高等教育形式。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受性别、年龄、民族、种族和已受教育程度的限制,均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第五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专科(基础科)、本科等学历层次,与普通高等学校的学历层次水平的要求应相一致。
第二章 考试机构
第六条 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考委")在国务院教育部领导下,负责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
第七条 全国考委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负责拟定专业考试计划和自学考试大纲,组织编写和推荐适合自学的高等教育教材,对本专业考试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质量评估。 第十条 主考学校由省考委遴选专业师资力量较强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担任。
主考学校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上接受省考委的领导,参与命题和评卷,负责有关实践性环节的考核,在毕业证书上副署,办理省考委交办的其他有关工作。
第四章 考试办法 第十八条 各专业考试计划的安排,专科(基础科)一般为三至四年,本科一般为四至五年。
第十九条 按照专业考试计划的要求,每门课程进行一次性考试。课程考试合格者,发给单科合格证书,并按规定计算学分。不及格者,可参加下一次该门课程的考试。
第五章 考籍管理
第二十四条 高等教育教育自学考试应考者取得一门课程的单科合格证书后,省考委即应为其建立考籍管理档案。
第二十五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应考者符合下列规定,可以取得毕业证书: (一) 考完专业考试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并取得合格成绩; (二) 完成规定的毕业论文(设计)或其他教学实践任务; (三) 思想品德鉴定合格。
获得专科(基础科)或本科毕业证书者,国家承认其学历。 第二十七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应考者毕业时间,为每年的六月和十二月。
第七章 毕业人员的使用与待遇
第三十二条 1。高等教育教育自学考试毕业证书获得者的工资待遇:非在职人员录用后,与普通高等学校同类毕业生相同;在职人员的公职待遇低于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的,从获毕业证书之日起,按普通高等学校同类毕业生工资标准执行。
2。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报名及考试办法 ㈠ 报名时间:自学考试每年组织两次,上半年报名截至时间为1月10日,下半年报名截至时间为8月10日。 ㈡ 报名地点: 考生在户口或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县(市、区)自学考试办公室报名。
㈢ 报名手续:首次报考的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和一张1寸免冠照用于准考证;续报的考生持准考证。 ㈣ 报考课程:考生报名时,可以报考某一专业计划课程的一门或几门。一次可最多报考6门。 ㈤ 考场安排:每年考试安排在四月和十月的最后一个星期六开始,共三天6场考试。
时间为:上午8:30-11:00,下午2:00-4:30。 ㈥ 考试后8周持准考证到当地自考办领取成绩通知单,合格者发给"课程合格证书"。 ㈦ 考籍管理:凡有因各种原因需要考籍转移,考籍合并,考籍更正的考生,可在自考报名期间提前办理。
㈧ 课程免试:国家承认学历的研究生,本科和专科毕业生以及自考其他专业的考生。免试的只是同类课程。 ㈨ 毕业证书的办理:考完全部理论课程和实践课程并合格的考生,在每年六月和十二月在领取成绩时办理,八周以后获得省级自考委颁发的毕业证书。
㈩ 申请学位:自考本科毕业生,在取得毕业资格后,可向主考学校自考办函索学士学位申请表,然后向其函寄本人申请报告。如获批准即可授予学士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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