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车库能否作为公共配套设施进行处理?
目前土地增值税对地下车库的规定不如国税函[2009] 31号文规定的那 样明确,我们建议您参考一下青岛地税青地税函[2009 ]
47号文件的下列规定: 十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将车库或者停车位转让,其收人是否计入房地产转让收 人?根据房地产相关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开发项目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
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据 此,凡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签订销售合同,约定将上述车库、车位的所有权 出售给购房人的,取得的收人并人非普通住房转让收人;附赠的车库、车位因未
取得转让收入,按出售开发产品计算销售收人。利用地下基础设施形成的停车场 所,房...全部
目前土地增值税对地下车库的规定不如国税函[2009] 31号文规定的那 样明确,我们建议您参考一下青岛地税青地税函[2009 ]
47号文件的下列规定: 十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将车库或者停车位转让,其收人是否计入房地产转让收 人?根据房地产相关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开发项目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
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据 此,凡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签订销售合同,约定将上述车库、车位的所有权 出售给购房人的,取得的收人并人非普通住房转让收人;附赠的车库、车位因未
取得转让收入,按出售开发产品计算销售收人。利用地下基础设施形成的停车场 所,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签订合同,将停车场所法律法规规定期限内的使用 权转移给购房人的,向购房人取得的收人视同房地产转让收人,并人非普通住房
转让收入;利用地下基础设施形成的停车场所,作为公共配套设施计人扣除,房 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签订车库、车位一定期限租赁使用权合同,其取得的租赁 收入,不计人房地产转让收人。
我们认为,地下车库、车位可以作为公共配套设施扣除。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