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维修费您好,我想咨询下,我
1、营业税
根据新的营业税细则规定,营业税不再采用劳务发生地原则及使用地原则,而是采用“提供或者接受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的确认原则,即:在中国境内收取或者支付从事应税行为的收入或费用,都属于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 2009年1月1日起,境内企业或个人在中国境内、外提供劳务,需要在中国境内缴纳营业税,但如果出现境外方在中国境外提供给境内方劳务是否也要被认定为境内劳务呢?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进一步明确: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完全发生在境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全部
1、营业税
根据新的营业税细则规定,营业税不再采用劳务发生地原则及使用地原则,而是采用“提供或者接受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的确认原则,即:在中国境内收取或者支付从事应税行为的收入或费用,都属于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
2009年1月1日起,境内企业或个人在中国境内、外提供劳务,需要在中国境内缴纳营业税,但如果出现境外方在中国境外提供给境内方劳务是否也要被认定为境内劳务呢?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进一步明确: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完全发生在境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属于条例第一条所称在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征收营业税。
2、所得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对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非居民企业取得所得税法规定的所得税,适用税率为20%,减按10%征收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20号)规定:境内单位和个人向非居民企业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的,该项所得应扣缴的企业所得税的征管,分别由支付该项所得的境内单位和个人的所得税主管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负责。
具体请咨询你单位主管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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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0-23 17:02 补充问题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这句话如何理解,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该机构已经就其收入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会计报表利润总额25%),非居民企业是否需要再次缴纳所得税?维修费在境外发生,也需要代扣企业所得税?
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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