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请问一下武汉市养老保险与湖北
企业单位的话,养老金区别是不是很大,要具体看你的户籍所在地,交费工资,年限等情况,就你的情况,武汉市户籍,区别不是很大。
关于改革企业职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鄂劳社文[2006]169号):
一、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二)1996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退职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 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1、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本人退休时所在市州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
基础养老金=(本人退休时所在市州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全部
企业单位的话,养老金区别是不是很大,要具体看你的户籍所在地,交费工资,年限等情况,就你的情况,武汉市户籍,区别不是很大。
关于改革企业职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鄂劳社文[2006]169号):
一、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二)1996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退职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
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1、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本人退休时所在市州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
基础养老金=(本人退休时所在市州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
2、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按国家规定执行(见附表)。
(三)1995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2006年1月1日以后退休、退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和调节金。
1、过渡性养老金标准为:参保人员退休、退职时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视同缴费年限、过渡系数1。2%的乘积。
过渡性养老金=本人退休时所在市州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退休前历年的平均缴费工资指数×视同缴费年限×1。
2%。
2、调节金标准为:2006年度退休人员为100元/月;2007年度至2015年度退休人员逐年降低10元;2016年1月1日以后的退休人员不再发给调节金。
2006年度退职人员调节金标准为50元/月;2007年度至2015年度退职人员逐年降低5元;2016年1月1日以后的退职人员不再发给调节金。
3、2006年至2010年期间退休、退职人员养老金待遇水平,实行新计发办法与原计发办法对比。新办法计发的待遇低于原办法的,按原办法计发的待遇标准予以补齐。新办法计发的待遇高于原办法计发的待遇,在原办法计发的待遇标准基础上,再按一定比例发给高出的差额部分。
2006年度退休、退职人员发给差额部分的30%;2007年度退休、退职人员发给差额部分的50%;2008年度退休、退职人员发给差额部分的70%;2009年度退休、退职人员发给差额部分的80%;2010年度退休、退职人员发给差额部分的90%。
2011年1月1日以后的退休、退职人员待遇计发不再实行新计发办法与原计发办法对比。
本通知所称的原计发办法,是指我省1996年统一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以来至2005年12月31日之前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三、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计算
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参保人员退休时所在市州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与本人平均缴费指数的乘积。其中,省直参保人员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以武汉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
参保人员2005年12月31日之前的实际缴费年限指数按原办法计算,2006年1月1日之后的实际缴费年限指数按本人当年缴费基数与所在市州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比值计算。参保人员的视同缴费年限指数为1。
0。
平均缴费指数为本人历年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指数的算术平均值。
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省统计局公布的包括机关、事业和企业单位在内的全部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四、适用范围
本通知适用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参保人员。
国有农垦企业中的农工退休人员养老金计发办法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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