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法》规定“按照国务院规
国务院2004年发布了《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 定》,要求:一要完善征地补偿办法。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采 取切实措施,使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要保证依 法足额和及时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 苗补偿费。 依照现行法律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 不能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不足以支付因征地而导 致无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批 准增加安置补助费。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达到法定上 限,尚不足以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当地人民政府可 以用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予以补贴。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全部
国务院2004年发布了《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 定》,要求:一要完善征地补偿办法。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采 取切实措施,使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要保证依 法足额和及时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 苗补偿费。
依照现行法律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 不能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不足以支付因征地而导 致无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批 准增加安置补助费。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达到法定上 限,尚不足以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当地人民政府可 以用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予以补贴。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 府要制定并公布各市县征地的统一年产值标准或区片综合地价, 征地补偿做到同地同价,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必须将征地费用足额 列入概算。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的补偿费标准和移民 安置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二要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县级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具体办法,使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 有保障。在城市规划区内,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将因征地而导致无 地的农民,纳入城镇就业体系,并建立社会保障制度;在城市规划 区外,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时,当地人民政府要在本行政区域内 为被征地农民留有必要的耕作土地或安排相应的工作岗位;对不 具备基本生产生活条件的无地农民,应当异地移民安置。
劳动和 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尽快提出建立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培 训和社会保障制度的指导性意见。 2006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出《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 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要求各 地要按照统筹城乡就业和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要求,根据适应当 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政策可衔接、政府财力能承受、被征地农民 生活水平不降低、简便易行等原则,合理确定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 障水平。
2006年9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 的通知》,明确指出“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征地”,要求 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纳入征地补偿费用,不足部分由当地 政府从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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