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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中所说的“平等主体”是就何而言?

民法中说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的法,这里的平等主体是那些方面的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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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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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上的“平等”是指法律地位的平等而不是实际结果的平等。也就是说,每一个民事主体都有按照自己的意思做出对自己最有利的决定或选择的自由,任何人都不能把自己的想法强加于他人。被胁迫、欺诈而做出的决定,可以请求无效或撤销而不必履行就是法律对“平等地位”的保护。但若这些决定是依自己的意思做出的,没有受他人的强迫,只是由于自己判断失误,使自己的利益受损,则必须履行自己的承诺。

2004-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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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民事法律关系本身来讲,其双方在意思表示上,处于平等的地位,都不受对方的欺诈、胁迫,有自由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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