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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郁闷,法盲

.村民甲(18周岁)路过村民乙家门口时,用一块石头向乙家所养且卧在乙家门口的狗打去,该狗立即扑向甲,甲因跑得快未被狗咬,狗咬伤了甲旁边的行人丙。丙因躲避,将路边丁叫卖的西瓜踩碎三个。丙因治伤支付医药费60元。丁的三个西瓜价值16元。对丙、丁损失应由谁赔偿?()   A.丙的损失由甲赔偿,丁的损失由丙赔偿  B.丙的损失由乙赔偿,丁的损失由丙赔偿   C.丙的损失由甲和乙赔偿;丁的损失主要由甲赔偿,丙予以适当补偿  D.丙、丁的损失均由甲赔偿 and 原因

全部回答

2006-01-24

0 0
可以简化思路,就是要丙赔偿的选项可以一下子排除,因为丙是完全的权利受损害者,且他踩碎西瓜在这一事件里完全可以理解为紧急避险行为.因此选D.

2006-01-25

132 0
b 还是人没把狗看好

2006-01-23

129 0
D

2006-01-19

128 0
D

2006-01-19

145 0
B 还有那么仔细解释吗 很清楚地 狗是乙的咬人就该他赔 瓜是病搞碎的就是他赔了 别搞复杂了

2006-01-19

159 0
  C吧? 由于乙家未将狗固定好,放任其自由活动,这里乙也有过错, 而甲已满18周岁,是完全能力人,当其用石头砸乙家的狗的行为,是主动的,故意的,甲应负主要责任 由于甲的故意挑衅以及乙的不监管,才导致了丙被咬伤,丙的医药费应该由甲、乙负责, 丙在躲闪时由于是紧急避险才踩到丁的西瓜,而这个紧急避险的行为是由于甲挑衅 乙家的狗而引发的,所以丁的损失仍然主要由甲来承担,(这里后面应该也是乙才对的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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