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在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备案
(一)备案范围 1.省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备案范围 (1)测绘地理信息地方性法规、省级人民政府规章; (2)省级人民政府印发的主要涉及测绘地理信息工作的规范性文件; (3)省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与相关部门联合印发的规范性文件; (4)省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印发的涉及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可以反复适用的规定、办法、通知等规范性文件。 2.机关各司局负责备案范围 (1)各司局起草的,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或者局办公室印发的涉及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可以反复适用的规定、办法、通知等规范性文件; ...全部
(一)备案范围 1.省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备案范围 (1)测绘地理信息地方性法规、省级人民政府规章; (2)省级人民政府印发的主要涉及测绘地理信息工作的规范性文件; (3)省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与相关部门联合印发的规范性文件; (4)省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印发的涉及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可以反复适用的规定、办法、通知等规范性文件。
2.机关各司局负责备案范围 (1)各司局起草的,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或者局办公室印发的涉及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可以反复适用的规定、办法、通知等规范性文件; (2)各司局起草的,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与相关部门联合印发或者以其他部门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
(二)备案时间 1.年度备案半年一次 每年上半年制发的文件于当年7月底前备案,下半年制发的文件于次年1月底前备案。 2.法规、规章及部分重要规范性文件及时备案 测绘地理信息地方性法规、省级人民政府规章,省级人民政府印发或者各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与相关部门联合印发的规范性文件,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印发或者与相关部门联合印发、以其他部门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自法规、规章通过或者文件印发之日起15日内备案。
(三)备案材料 1.测绘地理信息法规、规章、重要规范性文件备案目录(附件1); 2.测绘地理信息法规、规章、重要规范性文件原件或者复印件一式2份; 3.地方性法规、省级人民政府规章,应当同时提交制定说明; 4.以上材料的电子文本。
(四)备案方式 备案材料请送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法规与行业管理司。 联 系 人:陈 静 程晓军 联系电话:010-63882202(兼传真) 63882205 电子邮箱:chfzck@163。
com 三、其它有关事项 (一)2012年需备案法规、规章、重要规范性文件请于2013年2月底前报备。已经备案过的不需重复报备,报送文件目录即可。当年修订或者废止的法规、规章、重要规范性文件,请在目录中注明。
(二)备案工作人员信息请填写测绘地理信息法规、规章、重要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联络人信息表(附件2),随备案材料一并报送。 (三)备案材料及邮件标题请注明“法规备案”字样。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