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义诊医务人员所在医疗、预防、
卫生部关于组织义诊活动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义诊是提供医疗、
预防、
保健等咨询服务的非商业性社会公益活动,
对于疾病防治、
宣
传卫生知识、
普及健康教育以及卫生支农等均具有积极的重要作用,
是医务人员实践全心全
意为人民服务宗旨的具体行动。 近年来,各种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
(
以下简称组织单位
)
积极开展社会公益活动,
组织医务人员开展形式多样的义诊活动,
受到广大群众的欢迎。
但
是,
在义诊活动中也出现了一些不规范的行为,
有个别单位甚至以义诊的名义非法行医、
欺
骗群众、
诈骗钱财,
损害人民群众的利益,
造成了恶劣影...全部
卫生部关于组织义诊活动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义诊是提供医疗、
预防、
保健等咨询服务的非商业性社会公益活动,
对于疾病防治、
宣
传卫生知识、
普及健康教育以及卫生支农等均具有积极的重要作用,
是医务人员实践全心全
意为人民服务宗旨的具体行动。
近年来,各种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
(
以下简称组织单位
)
积极开展社会公益活动,
组织医务人员开展形式多样的义诊活动,
受到广大群众的欢迎。
但
是,
在义诊活动中也出现了一些不规范的行为,
有个别单位甚至以义诊的名义非法行医、
欺
骗群众、
诈骗钱财,
损害人民群众的利益,
造成了恶劣影响。
为加强对组织单位组织义诊的
管理,规范义诊行为,保障公民健康和合法权益,现通知如下: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从实践
“
三个代表
”
重要思想的高度,支持组织单位组织义诊,
鼓励各级各类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组织医务人员积极开展或参加义诊活动。
二、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义诊活动的备案、审查、监督和管理。义诊组织单
位原则上应组织本地区的医务人员在本地区范围内举行义诊,在开展义诊活动前
15
—
30
日
到义诊所在地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备案;需跨县
(
区
)
、市
(
地、州
)
或省
(
自治区、直辖市
)
组织义诊时,组织单位应在开展义诊活动前
15
—
30
日分别向其所在地和义诊所在地相应的
县
(
区
)
、市
(
地、州
)
、省
(
自治区、直辖市
)
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三、义诊组织单位到卫生行政部门备案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
一
)
义诊情况说明,包括义诊的组织单位,开展义诊的时间、地点,义诊的内容,参
加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名称、医务人员数量及其从事专业等。
(
二
)
组织单位法人代表签发的责任承诺书,包括:在预定时间、地点开展所备案的义
诊,
义诊中不从事商业活动,
不误导、
欺骗公众,
不聘请、
雇佣非医务人员提供医疗、
预防、
保健咨询,不妨碍公共秩序等。
(
三
)
参加义诊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复印件
)
或卫生行政部
门批准设置的有效证明
(
复印件
)
。
(
四
)
参加义诊医务人员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出具的同意其参加义诊的证明。
(
五
)
在城镇公共场所开展义诊须提供城管等部门的同意书。
四、卫生行政部门对按规定提交的全部备案材料进行审查。经审查,不符合义诊要求
的,应明确提出,并在义诊活动前
10
日书面通知义诊组织单位予以纠正;不纠正者,不得
组织开展义诊活动。
五、参加义诊的机构必须是经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
医疗机构或批准设置的预防、保健机构。
六、
参加义诊进行医疗、
预防、
保健咨询活动的人员必须具有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
格,
并经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执业注册的医务人员。
医务人员参加义诊需经所在医疗、
预
防、保健机构批准,并在义诊时佩带本机构统一印制的胸卡。
七、义诊组织单位应当按照向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的内容开展义诊。发现有下列行为之
一者,
卫生行政部门要立即责成义诊组织单位停止义诊,
并依照
《执业医师法》
、
《医疗机构
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对相关机构和人员予以严肃处理。
(
一
)
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备案擅自组织的义诊。
(
二
)
组织非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非医务人员参加的义诊。
(
三
)
在义诊中推销药品、医疗器械、保健品等,非法作医疗、药品、
医疗器械、保健
品等广告或从事其他商业活动。
(
四
)
超出上报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的义诊内容,擅自变更义诊时间、地点等。
(
五
)
弄虚作假骗取卫生行政部门同意其开展义诊或骗取医疗、
预防、
保健机构同意其医
务人员参加的义诊。
(
六
)
在义诊中进行封建迷信活动。
八、组织非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非医务人员参加义诊的视为非法行医,卫生行政
部门可依照
《执业医师法》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等有关法律法规对组织单位予以严肃处理;
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