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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工行的“年金”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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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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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年金即由企业提供的养老金。正规的企业年金计划已经具有一百多年历史,其发展经历了三个阶段,即完全雇主行为、政府调控阶段和与社会保障整合发展。在建立了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国家,企业年金属于第二支柱;在政府不提供养老金的国家,企业年金则属于第一支柱;在具有发达的养老金市场的国家(澳大利亚、加拿大、日本、荷兰、瑞士、英国和美国),企业年金是职工退休收入的主要部分(指养老金替代率而言)。
     中国政府在总结世界各国各种类型的雇主养老金、补充养老保险和职业养老金的经验之后,在十五规划中写入“企业年金”作为中国社会养老保险体系的第二支柱。中国企业年金的公共政策选择可能具有如下特征:(1)参与人,即依法履行了基本养老保险义务,具有健全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的企业,可以建立企业年金计划;并由企业和职工共同协商制定《企业年金章程》。
    (2)资金来源,即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基于工资总额和个人工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和协议向企业年金计划缴费;在合格的企业年金计划中用人单位缴费应当享有免税待遇,职工享有免税或延税的待遇。
  (3)管理模式,即建立完全积累的个人账户,以实行长期积累和市场化运营,账户资产归受益人(包括既定受益权)所有,投资风险也由受益人承担。  (4)经办机构,包括企业年金理事会、账户托管机构、投资管理机构等;经办机构依法或依据合同对账户资产的投资风险分担责任。
  (5)政府角色,即不直接管理年金计划,通过法律和政策的手段推行企业年金制度,并对其实施严格的监督管理,以确保缴费人和受益人的利益。(6)养老金支付,即一次性支付或购买年金,由《企业年金计划章程》规定或由受益人选择。
     。

2005-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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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年金即由企业提供的养老金。正规的企业年金计划已经具有一百多年历史,其发展经历了三个阶段,即完全雇主行为、政府调控阶段和与社会保障整合发展。在建立了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国家,企业年金属于第二支柱;在政府不提供养老金的国家,企业年金则属于第一支柱;在具有发达的养老金市场的国家(澳大利亚、加拿大、日本、荷兰、瑞士、英国和美国),企业年金是职工退休收入的主要部分(指养老金替代率而言)。
     中国政府在总结世界各国各种类型的雇主养老金、补充养老保险和职业养老金的经验之后,在十五规划中写入“企业年金”作为中国社会养老保险体系的第二支柱。中国企业年金的公共政策选择可能具有如下特征:(1)参与人,即依法履行了基本养老保险义务,具有健全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的企业,可以建立企业年金计划;并由企业和职工共同协商制定《企业年金章程》。
    (2)资金来源,即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基于工资总额和个人工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和协议向企业年金计划缴费;在合格的企业年金计划中用人单位缴费应当享有免税待遇,职工享有免税或延税的待遇。
  (3)管理模式,即建立完全积累的个人账户,以实行长期积累和市场化运营,账户资产归受益人(包括既定受益权)所有,投资风险也由受益人承担。  (4)经办机构,包括企业年金理事会、账户托管机构、投资管理机构等;经办机构依法或依据合同对账户资产的投资风险分担责任。
  (5)政府角色,即不直接管理年金计划,通过法律和政策的手段推行企业年金制度,并对其实施严格的监督管理,以确保缴费人和受益人的利益。(6)养老金支付,即一次性支付或购买年金,由《企业年金计划章程》规定或由受益人选择。
     。

2005-10-22

176 0
    企业年金即由企业提供的养老金。正规的企业年金计划已经具有一百多年历史,其发展经历了三个阶段,即完全雇主行为、政府调控阶段和与社会保障整合发展。在建立了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国家,企业年金属于第二支柱;在政府不提供养老金的国家,企业年金则属于第一支柱;在具有发达的养老金市场的国家(澳大利亚、加拿大、日本、荷兰、瑞士、英国和美国),企业年金是职工退休收入的主要部分(指养老金替代率而言)。
     中国政府在总结世界各国各种类型的雇主养老金、补充养老保险和职业养老金的经验之后,在十五规划中写入“企业年金”作为中国社会养老保险体系的第二支柱。中国企业年金的公共政策选择可能具有如下特征:(1)参与人,即依法履行了基本养老保险义务,具有健全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的企业,可以建立企业年金计划;并由企业和职工共同协商制定《企业年金章程》。
    (2)资金来源,即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基于工资总额和个人工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和协议向企业年金计划缴费;在合格的企业年金计划中用人单位缴费应当享有免税待遇,职工享有免税或延税的待遇。
  (3)管理模式,即建立完全积累的个人账户,以实行长期积累和市场化运营,账户资产归受益人(包括既定受益权)所有,投资风险也由受益人承担。  (4)经办机构,包括企业年金理事会、账户托管机构、投资管理机构等;经办机构依法或依据合同对账户资产的投资风险分担责任。
  (5)政府角色,即不直接管理年金计划,通过法律和政策的手段推行企业年金制度,并对其实施严格的监督管理,以确保缴费人和受益人的利益。(6)养老金支付,即一次性支付或购买年金,由《企业年金计划章程》规定或由受益人选择。
     。

2005-10-22

176 0
    企业年金即由企业提供的养老金。正规的企业年金计划已经具有一百多年历史,其发展经历了三个阶段,即完全雇主行为、政府调控阶段和与社会保障整合发展。在建立了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国家,企业年金属于第二支柱;在政府不提供养老金的国家,企业年金则属于第一支柱;在具有发达的养老金市场的国家(澳大利亚、加拿大、日本、荷兰、瑞士、英国和美国),企业年金是职工退休收入的主要部分(指养老金替代率而言)。
     中国政府在总结世界各国各种类型的雇主养老金、补充养老保险和职业养老金的经验之后,在十五规划中写入“企业年金”作为中国社会养老保险体系的第二支柱。中国企业年金的公共政策选择可能具有如下特征:(1)参与人,即依法履行了基本养老保险义务,具有健全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的企业,可以建立企业年金计划;并由企业和职工共同协商制定《企业年金章程》。
    (2)资金来源,即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基于工资总额和个人工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和协议向企业年金计划缴费;在合格的企业年金计划中用人单位缴费应当享有免税待遇,职工享有免税或延税的待遇。
  (3)管理模式,即建立完全积累的个人账户,以实行长期积累和市场化运营,账户资产归受益人(包括既定受益权)所有,投资风险也由受益人承担。    (4)经办机构,包括企业年金理事会、账户托管机构、投资管理机构等;经办机构依法或依据合同对账户资产的投资风险分担责任。
  (5)政府角色,即不直接管理年金计划,通过法律和政策的手段推行企业年金制度,并对其实施严格的监督管理,以确保缴费人和受益人的利益。(6)养老金支付,即一次性支付或购买年金,由《企业年金计划章程》规定或由受益人选择。
  

2005-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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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为企业年金。企业年金,是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在国家政策的指导下,根据自身经济实力和经济状况建立的,旨在为本企业职工提供一定程度退休收入保障的补充性养老金制度 。工行只是企业年金的托管行之一。

2005-10-22

175 0
    企业年金,是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在国家政策的指导下,根据自身经济实力和经济状况建立的,旨在为本企业职工提供一定程度退休收入保障的补充性养老金制度。
   企业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在集体协商的基础上,制定企业年金方案,确定企业缴费和职工缴费的规模。  这种规模可以是工资的某个固定比例、某个固定金额,还可以是逐步变化的比例或金额。
  其中企业缴纳的部分计入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个人缴纳部分计入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通过信托化运作模式由受托人委托具备资格的账户管理人进行账户管理,积累形成的企业年金基金也由受托人委托具备资格的托管人负责托管,具备资格的投资管理人进行专业化投资来获得保值增值。
     职工只有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才可以从个人账户中领取企业年金,领取的方式可以是一次性领取也可以定期领取。职工所在工作单位发生变动时,个人账户资金可以随同转移,新单位没有实行企业年金制度的,个人账户可以由原管理机构继续管理。
   企业年金这种个人账户管理、信托化经营的专为养老积累资金的制度安排构成了我国社会养老体系的第二支柱,与基本养老保险的第一支柱,个人自愿储蓄及保险安排的第三支柱一起共同形成了我国多支柱养老体系,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首先,企业年金为社会成员提供了一种新的养老资金积累方式。为参与企业年金的社会成员提供了一份新的养老支持。考虑到转轨时期职工的名义工资与实际收入的巨大差别,现有依据名义工资建立起来的基本养老远无法满足职工未来的养老需求,企业年金的建立可以有效弥补这部分养老金缺口。
     其次,相对于养老体系中的第一支柱来说,企业年金除了提供了一种新的养老筹资方式,还提供了一种促进社会效率的工具。与社会基本养老的强制性、统一性相比、建立企业年金所遵循的是自愿原则,在国家的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企业和职工完全可以根据公司自身的经济实力、经济状况以及职工的需求建立符合自己需要的企业年金计划。
     最后,相对于完全个人自愿的第三支柱来说,企业年金又为参与的职工提供了一种更为快速、有效的养老资金积累方式。一般情况下,参与企业年金的成员只有在退休以后才能领取个人账户中积累的资金,这种领取的限制相对于个人自愿储蓄及保险安排的第三支柱来说为更能保证养老资金累积的连续性。
    此外,企业年金基金在缴费、投资运作、收益分配过程中一般会享有各种税收优惠。 企业年金这种在促进社会效率的前提下,为职工有效积累养老资金的特点,使其成为我国多支柱养老体系下不可或缺的重要部分。
  应该看到,以立法形式明确企业年金的地位,既是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手段,也有利于减轻中央为第一支柱所承担的财政负担,同时也是发展资本市场的客观需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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