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贷员的岗位职责小弟刚刚工作不长
1、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经济、金融方针、政策及信贷工作的规章制度,按照《贷款通则》、《担保法》管理信用社信贷业务,并组织和监督落实。
2、审核、汇总、编制信用社信贷计划,检查、督促、指导对该计划的贯彻实施。
3、制定方案,采取有效措施,保全信用社贷款债权,防止和减少信贷资产损失,改善服务、加强贷后管理,确保信用社信贷资产安全。
4、根据上级部门要求,会同相关科室,与当地有关部门衔接,搞好呆账核销工作。
5、制定清收不良贷款方案,协调政府和法院关系,协助信用社搞好不良贷款清收工作。
6、根据国家的产业政策和地区经济政策,优化信贷投向,调整信贷结构,加强信贷监管,降低信贷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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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经济、金融方针、政策及信贷工作的规章制度,按照《贷款通则》、《担保法》管理信用社信贷业务,并组织和监督落实。
2、审核、汇总、编制信用社信贷计划,检查、督促、指导对该计划的贯彻实施。
3、制定方案,采取有效措施,保全信用社贷款债权,防止和减少信贷资产损失,改善服务、加强贷后管理,确保信用社信贷资产安全。
4、根据上级部门要求,会同相关科室,与当地有关部门衔接,搞好呆账核销工作。
5、制定清收不良贷款方案,协调政府和法院关系,协助信用社搞好不良贷款清收工作。
6、根据国家的产业政策和地区经济政策,优化信贷投向,调整信贷结构,加强信贷监管,降低信贷风险。
7、建立健全信用社贷款管理制度,全面落实信贷员岗位责任制;强化监督、约束机制;加强信贷员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辅导,使贷款管理 规范化、程序化、科学化。
8、搞好大额贷款的评估论证、分析预测工作,为领导决策提供充分依据;办理贷款的审查工作。
9、积极开拓业务领域,实行金融资产多元化经营,谋求金融资产的最佳组合。
10、开展调查研究、分析预测本地区经济金融发展趋势,并结合自身业务工作,提出相应对策。
11、准确、及时审核、汇总、编报信用社信贷报表。
12、负责组织对信贷员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信贷队伍的业务素质。
13、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三条 信贷管理小组职责
1、认真执行国家金融方针、政策、法规和信贷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按照《贷款通则》、《担保法》等规章制度做好信贷管理工作;
2、根据国家金融政策,围绕不同时期的中心工作,正确制定和安排信贷工作计划,并督促信贷人员认真落实;
3、做好在审批权限内的贷款项目评估和贷前调查,提出初审意见报分管领导审批;辅导和检查信贷员“三查”制度,执行情况及贷款操作程序,落实和完善借款担保、抵押手续,实施规范化管理,加强对信用社贷款政策原则,投向、结构、用途及其效益进行分析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帮助纠正。
;
4、抓好基础工作,建立健全内部各种规章制度,按月、季检查信贷工作计划完成情况,审查信贷计划的编制和各项报表,负责将每户贷款的包放、包收、包管理的责任落实到人头,狠抓不良贷款及利息的收回工作;
5、及时、真实、准确地汇总编报信用社信贷各项报表,及有关文字资料的起草,并按时上报有关部门;
6、负责信用社信贷业务指导工作,经常深入基层搞调查研究,分析分管范围内的经济活动情况及发展趋势,并及时向专业领导反映、汇报、提出合理的建议,为领导决策提供可靠依据;
第四条 分社主任岗位职责
1、自觉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令,遵守会计、出纳和财务等制度,充分发挥会计核算的反映监督和促进作用;
2、对外作好宣传解释,对内做好组织协调工作,严明纪律,创造一个良好的工作秩序和工作环境,领导和管理营业室日常会计、出纳管理工作;
3、检查督促会计、出纳人员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一丝不苟地贯彻执行会计法和会计、出纳结算等各项规章制度;
4、强化安全意识,遵守保密纪律,自觉保守国家秘密,信用社秘密和客户秘密,遇到可疑情况,要及时报告,并采取防范措施;
5、以客户为中心,深入了解,努力满足客户的合理需求,尽力解决客户遇到的各种难题,不能办理的也要耐心解释,做到时刻为客户着想,主动与客户联系沟通,及时掌握客户动态。
6、认真对待领导的工作意见,服从领导工作安排,知人善任,合理安排门市工作,充分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同事之间要真诚相处,团结和谐,互相学习,取长补短,共同时步。
7、做好各工作岗位人员劳动纪律的考勤工作,检查岗位责任制的执行情况和完成程度,并随时作好检查记录;
第五条 信贷会计岗位职责
1、严格执行《贷款通则》、《担保法》、《合同法》和《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信贷法规,把好贷款发放的最后一关,每笔贷款必须达到“八有”,对违背信贷制度、手续不完备的要坚决抵制和纠正;
2、及时准确地分清科目,按贷户(单位)建立各种贷款登记簿,及时按规定调整贷款占用形态。
必须做到内外监测的据、簿、帐、卡、表的五相符;
3、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按规定上报信贷资产监测考核表。不得估报信贷资产占用形态,不得擅自降低或提高非正常贷款占用比例。对信贷资产形态下降幅度较大的要有文字分析;
4、清晰整理并妥善保管簿、卡、帐、据、表、各项制度、调查分析报告、表格结算等信贷档案资料,不得散失残缺;
5、真正发挥监测、预测作用。
对信贷资产结构的变化要及时预测,为盘活存量资产,优化增量投向当好参谋,监督各项信贷制度的全面执行。
第六条 出纳员岗位职责
1、按照国家金融法令,有关法规制度和现金管理条例,具体办理现金、有价单证的收付和调拨工作,正确办理残破币的兑换,严格库存限额,及时调拨和上解现金;
2、加强柜面监督,严格审查凭证要素,做好反假工作,准确及时编制各种现金报表、调拨计划;
3、坚持轧库制度,正确使用有关登记簿,做到帐、簿、款相符,并与会计核对库存余额后相互签章;按规定处理长、短款,不得以白条抵库,严禁以长补短,发现差错及时汇报;
4、加强库房管理,坚持钥匙分管,明确分工,同进同出,达到“六无”标准;
5、坚持钱帐分管和“四双”制度,一切现金收付必须换人复核,加盖印章,并序时记载现金收付日记簿,现金整点达到“五好”钱捆标准,严禁一人对外办理现金收付业务(柜员制例外),非营业时间钱款要入库保管;
6、认真执行移交制度,做到交换清楚,手续完备,登记齐全。
第七条 信贷员岗位职责
1、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经济、金融方针,严格执行金融法规、信贷政策、原则和规定,牢固树立正确的职业道德和全心全意为农村经济服务的思想,坚决杜绝人情贷款和以贷谋私行为的发生;
2、按照党在农村的经济政策和产业政策,支持农村经济的发展。
严格按照金融法律法规和《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办法》发放贷款。坚持“三查”制度,把好贷款条件关、贷款限额关,严格掌握和执行抵押、担保条件和有关规定;完善贷款的基本程序和贷款管理的基本方式,实现规范的要求;
3、在批准发放权限范围内贷款,要承担包放、包收、包效益的“三包”责任制,实现贷款无逾期、无违章、无风险。
对上级主管部门确定的贷款项目,要按计划办理贷款发放与收回。并切实做好调查、论证评估、监督使用。;
4、坚持按贷款管理期限管理贷款。实行按期催收,延期申请、审批和逾期加息,保证完成贷款回收、非正常贷款压缩任务和其他各项农金任务;
5、完备贷款手续。
对每笔贷款的发放、催收、延期、收回等环节,都要按“借款合同条例”规定办理。大额的农户贷款和私营企业贷款,要有调查材料和评估报告,符合法律程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明确中国人民银行分行货币信贷工作职责,做好各项货币信贷工作,保障货币政策全面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国家有关法规,制定本职责。
第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货币政策决策权集中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以下简称总行)。货币政策实施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及其分支行共同负责。
第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分行(以下简称分行,含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重庆营业管理部)作为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的派出机构,负责货币信贷政策在辖区内的贯彻实施。
第四条 分行货币信贷工作的基本职责是:
(一)监测货币供应量,分析货币信贷执行情况。负责分析辖区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经济金融形势;反馈货币信贷政策落实情况,反映贷款有效需求变化;为总行制定货币信贷政策提供依据。
(二)贯彻实施信贷政策,加强信贷管理。落实总行发布的信贷政策,及时反映信贷政策执行情况;结合当地信贷特点,提出信贷政策指导建议;加强信贷政策管理,维护正常信贷秩序。
(三)运用部分货币政策工具,贯彻执行货币政策。
根据总行授权,运用部分货币政策工具,对当地货币信用总量适时进行调控,贯彻执行全国统一的货币政策。
(四)做好货币信贷各项基础工作。
第五条 本职责适用于分行货币信贷、调查统计部门以及与货币信贷有关的会计、国库、货币发行等部门工作。
第二章 监测货币供给总量
第六条 加强分行货币信贷、调查统计部门之间的协调与配合,做好辖区内经济金融信息收集、主要指标监测、经济金融形势综合分析工作。及时收集、分析和反馈货币政策执行情况及银根松紧情况,为总行制定货币政策提供依据,并用以促进货币政策在辖区的贯彻实施。
第七条 分行要建立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货币政策执行情况的日常监测制度,及时反映货币、信用总量的变化。监测金融机构资金头寸变化,监测企业存款变化以及资金有效使用情况,研究贷款有效需求及信贷供求变化,跟踪分析社会信用总量及构成(包括贷款、股票发行、债
券发行、信用证、票据签发等的变化,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的比例)变化等。
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负责所在省(自治区)的上述分析和监测工作。
第八条 建立分行货币信贷情况通报会议制度。由分行行长或主管副行长组织召开、由各省市经济综合部门领导参加,加强与经济管理部门的沟通,提高货币政策分析水平。
分行要负责按季组织召开会议,重点分析判断货币供应与区域经济发展的适应程度,按照总行授权解释货币信贷
政策要点,认真听取对金融服务的意见。会后形成对辖区内金融形势的分析报告,及时提出货币政策以及改进金融服务的建议和措施。
报告要定期上报总行并抄报有关省市政府。
第九条 结合辖区内经济金融运行特点,加强对重点、难点、热点问题的调查研究。按时完成总行布置的各项专题调查任务。对每项货币信贷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情况及实施效果进行跟踪调查。
第三章 贯彻实施信贷政策
第十条 督促辖区内金融机构及时贯彻总行发布的信贷政策。在总行授权范围内制定、发布实施细则,组织培训学习和向社会的宣传、解释及咨询。负责辖区内金融机构贯彻实施信贷政策的窗口指导。
定期组织召开信贷联席会,按国家产业政策、信贷政策、区域发展政策的要求,结合
当地经济、金融实际,积极贯彻实施信贷政策。做好信贷政策实施情况的报告工作。原则上在总行发布重大信贷政策后,及时上报贯彻实施情况,并按要求上报专题报告。
第十一条 根据总行统一制定的信贷有效需求监测指标体系,加强对该区域信贷情况的跟踪监测。既要分析信贷投入的数量,还要注意分析信贷资金的使用效益,特别是贷款资金周转情况。
第十二条 努力促进信贷结构的调整和优化。
信贷投入的结构变化要适应并推动地区产业经济结构的调整,金融机构资产与负债的期限结构要合理匹配。注重通过扩大科技信贷投入,促进传统产业的技术改造和技术升级;全面发挥信贷在支持生产、消费、出口中的作用,支持有市场需
求的产品与项目,防止不合理重复建设。
第十三条 引导金融机构改进信贷服务。根据国务院领导批示,协调指定信贷项目的实施;协调辖区内金融机构开展住房信贷、个人消费信贷、封闭贷款、小额信贷、中小企业信贷、银团贷款等信贷业务;协调辖区内主办银行等信贷制度的实行。
推动个人信用制度和中小企业担保体系
的建立,促进金融机构与中小企业担保机构等社会中介服务机构的合作,指导辖区内金融机构在总行授权范围内推行信贷创新。
第十四条 充分利用分行辖区管理的优势,支持辖内各地区的经济联合。
协调辖区内金融机构与地方政府和经济主管部门的关系,及时向地方政府及其经济主管部门反馈沟通信息;根据地方经济发展总体目标,协调金融机构运用信贷杠杆促进辖区内企业经济联合、协作,支持地方经济
发展;建立和培育辖区良好的银企关系和社会信用环境。
第十五条 加强信贷管理,维护正常信贷秩序。依法监督金融机构严格执行信贷规章;维护金融机构的信贷自主权;维护辖区信贷秩序,规范同业公平竞争;组织建立辖区内同业制裁制度;做好有关资产保全工作,协助辖区内金融机构依法保障债权安全。
第十六条 负责辖区内城市商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外汇信贷资金管理。主要是根据总行的要求和当地经济、金融运行状况,编制下达辖区内城市商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信贷计划,并报总行备案;监测辖区内城市商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和外汇信贷资金运行情
况,并按季上报有关情况。
第四章 管理部分货币政策工具
第十七条 分行依据总行的授权,负责再贷款、再贴现、准备金、利率、现金和货币市场管理等方面的工作。
第十八条 再贷款管理。分行负责的再贷款主要用于辖内金融机构日常头寸清算需要、农村信用社支农资金等专项需要,以及经总行批准的其他用途。
(一)总行对分行再贷款实行限额管理。分行发放再贷款,应严格控制在总行下达的限额之内,一律以总行货币政策司开具的《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贷款额度通知书》为准,见单方可用款。分行要在对辖区内资金形势认真分析、合理预测的基础上,按总行有关程序逐级向上申报。
(二)对辖区内商业银行分支机构20天以内的资金需求,分行可在总行规定的额度范围内具体负责发放与收回。
(三)对总行专项下达的再贷款限额,分行必须按总行有关文件要求,专款专用,加强管理,负责发放与收回。
第十九条 再贴现管理。再贴现业务操作主要集中在分支行。分行再贴现业务操作要严格按总行有关规定,积极、稳妥开展,促进辖区内票据市场发展。
(一)总行对分行再贴现实行限额管理,未经批准,不得突破。
分行要适当集中再贴现业务管理,扩大对辖内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的再贴现转授权。
(二)分行要通过再贴现业务合理引导资金流向。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向的票据可优先获得再贴现支持;通过再贴现促进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业务的发展,培育和促进票据市场的发展,规范企业间商业信用行为,建立良好的信用秩序。
(三)分行要加强票据风险管理。再贴现票据必须以真实的商品交易为基础。
第二十条 准备金管理。分行负责对辖区内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外资金融机构法人交存的存款准备金进行日常管理和考核(总行不设在境内的外资金融机构分支机构,由所在地分行进行管理和考核)。
城乡信用社动用法定存款准备金由分行审批,当动用法定存款
准备金的城乡信用社个数分别超过其总个数的30%时,须报总行批准;分行可按总行有关规定授权中心支行批准城乡信用社动用法定存款准备金。
第二十一条 利率管理。
人民银行分行负责辖区内利率政策管理、监管及宣传。
(一)实施对辖区内金融机构的利率管理,指导下级行的利率管理工作;及时转发总行的有关文件,对有关利率调整等内容的重要文件,及时传达到辖区内金融机构,并严守秘密;组织有关利率政策的调查研究。
(二)监督、检查辖区内金融机构执行利率政策的情况,处理利率违规行为,并及时向上级行报告本辖区内利率政策执行情况,特别是利率浮动政策的执行情况;建立和完善利率违规举报制度,加强社会监督。
(三)宣传利率政策及相关法规,并按总行统一口径进行解释。
第二十二条 现金管理。分行负责辖区内货币流通调查、现金管理和监督工作。
(一)负责辖区内货币流通的调查研究,分析经济及金融对货币流通的影响;分析、监测货币投放与回笼的变化情况,保证正常的现金支付,控制不合理现金投入,及时向总行报告有关情况。
(二)组织辖区内金融机构贯彻实施、执行国务院和总行制定的现金管理制度和有关规定,制定有关实施细则;平衡、协调总行下达给辖区的现金计划,并组织落实;负责辖区内开户单位的工资基金管理。
(三)负责辖区内大额提现及日常现金监管,防范和打击利用现金结算进行犯罪活动。
第二十三条 货币市场管理。分行货币信贷部门承担本辖区货币市场管理职能。
(一)办理辖区内农村信用社联社以及其他非银行间同业市场成员资金拆借的事前备案工作;负责辖区内金融机构资金拆借的统计和调研分析工作;监测辖区内金融机构资金拆借比例和拆借限额;对辖区内金融机构资金拆借、债券分销和债券交易活动实施动态管理。
(二)向监管部门反馈金融机构资金拆借和债券交易活动的有关情况,并会同监管部门对金融机构资金拆借和债券业务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对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成员资格和公开市场业务一级交易商资格进行初审。
(三)培育商业银行与小金融机构之间建立相对稳定的资金融通关系,并规范其资金融通行为;为辖区内金融机构之间以及辖区内金融机构和跨省区金融机构的资金拆借和债券交易提供鉴证服务,帮助中小金融机构改善资产结构,正确引导其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和资金拆借活动;
为辖内金融机构债券分销、认购和交易提供咨询服务。
第五章 做好货币信贷基础工作
第二十四条 制定和贯彻实施货币信贷政策是一项系统工程。调查统计、会计结算、国库、货币发行等构成货币政策的支持系统,人民银行分(支)行相关工作是履行货币信贷政策职能的基础工作。
第二十五条 调查统计工作的职责。分行统计研究处及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调查统计处负责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由总行统计司布置的各项全国性调查统计工作,并把有关统计调查数据和分析报告直接上报总行,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还要抄报所属分行;分行统计研究
处及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调查统计处负责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各城市中心支行调查统计工作的组织、管理、检查和考核;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和重庆营业管理部分别负责北京市、重庆市的调查统计业务;部分城市中心支行作为统计司的重点联系行,负责有关专题调查与统计
工作。
第二十六条 经济、金融信息收集。分行统计研究部门要根据监测辖区内货币信贷政策执行情况和金融运行的需要,收集辖区内主要经济、金融数据。金融统计数据由所辖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采集、汇总后抄报;经济数据通过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向有关部门收集后抄报分
行。
第二十七条 调查与分析。分行和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调查统计部门负责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宏观经济分析、货币监测和专项调查等工作。及时跟踪监测经济、金融运行情况,反映出现的问题;分行统计研究处要对辖内经济运行情况和存在的问题进行综合分析;根据当
前经济、金融运行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安排专题调查。
第二十八条 分行会计部门在货币信贷工作中的业务内容和职责。
(一)会计部门根据总行制订的货币信贷业务的会计核算办法制订补充规定和实施细则。
(二)营业部门根据货币信贷部门提供的有效文件和审批单据具体办理辖区内金融机构的再贷款、再贴现等业务的会计核算;具体办理准备金存款的日常支付结算;根据统一规定的利率和计息方式核算人民银行货币信贷业务的利息收支;营业部门有关货币信贷业务的账目定期与货币信
贷部门台账或登记簿进行核对。
(三)会计营业部门通过编制会计报表向货币信贷部门提供会计信息,通过会计分析反映辖区内人民银行货币信贷业务的资金状况,反映金融机构在人民银行的资金头寸及信贷情况。
第二十九条 分行和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及深圳、大连、青岛、宁波、厦门市中心支行国库部门结合自身业务特点,根据货币政策要求,配合本行做好货币信贷工作。
第三十条 分行货币发行部门根据货币政策要求,加强对发行库的管理,做好现金发行、回笼、监测工作,满足社会货币流动的正常需要。
第六章 建立货币信贷工作责任制
第三十一条 人民银行分支行原则上要有一名副行长统管货币信贷工作,统一协调涉及货币信贷职责的部门,从组织上保证货币信贷政策的贯彻落实。
第三十二条 按时完成各项货币信贷工作,提高货币政策的时效性。货币信贷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货币政策工具的操作规程,在授权范围内适时、合理使用管理权限。调查统计部门要按时完成数据的收集,确保金融统计数据的准确性、系统性和连续性,按时完成领导交办的调查研究专
题工作,不断提高调查研究分析工作的水平。
其他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协作。
第三十三条 各分支行要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机构改革确定的职能,结合自身实际,建立健全分级分部门责任制。
第三十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上级行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一)超限额、超范围发放再贷款和再贴现。
(二)越权审批动用法定准备金的。
(三)对辖区内分支行违反规定审批、发放再贷款、再贴现监控不力、严重失职的。
(四)对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的。
(五)对重大金融问题调查、处置和上报不及时,并造成不良后果的。
(六)不按规定操作程序办理其他货币政策工具事务的。
第三十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要给予通报批评,限期纠正。
(一)故意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二)不按上级行规定按时完成工作任务的。
(三)对有关政策不理解,擅自对外宣传解释的。
(四)对重点部门、关键岗位监督管理不严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职责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职责解释权属中国人民银行总行。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