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款项和执行标的差额过大怎么办?比如
比如说,执行款项为3W,而执行标的约为50W,被执行人只有这个标的物被执行,这时法院应如何处理???
一、执行款为3万,而被执行标的为50万,且被执行人只有这个标的物可被执行的,这种情况下,法院一般不会查封拍卖该财产,而会责令被申请人用其他方式履行债务。 因为查封扣押的财产的价值与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的价值相差太大。但是,如果被申请人不予给付或只有该财产,则人民法院完全有可以组织拍卖。
二、若法院组织拍卖,则有两种可能:
1、如果该财产是动产,可以分割拍卖,两次流拍的,可以将该动产作价给申请人,申请人拒绝的,则将该财产退还被执行人。
2、如果该财产是不动产,两次流拍后,法院可以将该房产...全部
比如说,执行款项为3W,而执行标的约为50W,被执行人只有这个标的物被执行,这时法院应如何处理???
一、执行款为3万,而被执行标的为50万,且被执行人只有这个标的物可被执行的,这种情况下,法院一般不会查封拍卖该财产,而会责令被申请人用其他方式履行债务。
因为查封扣押的财产的价值与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的价值相差太大。但是,如果被申请人不予给付或只有该财产,则人民法院完全有可以组织拍卖。
二、若法院组织拍卖,则有两种可能:
1、如果该财产是动产,可以分割拍卖,两次流拍的,可以将该动产作价给申请人,申请人拒绝的,则将该财产退还被执行人。
2、如果该财产是不动产,两次流拍后,法院可以将该房产作价交申请人,申请人拒绝的,则应该在60日内进行第三次拍卖。第三次仍流拍的,应当解除查封、冻结,将该财产退还被执行人。
附 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39。
查封、扣押财产的价值应当与被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价值相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对于第二次拍卖仍流拍的动产,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本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将其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抵债。
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并将该动产退还被执行人
第二十八条 对于第二次拍卖仍流拍的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本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将其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抵债。
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的,应当在六十日内进行第三次拍卖。
第三次拍卖流拍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接受该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于第三次拍卖终结之日起七日内发出变卖公告。
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没有买受人愿意以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买受该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其他执行债权人仍不表示接受该财产抵债的,应当解除查封、冻结,将该财产退还被执行人,但对该财产可以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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