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
关于贯彻《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的通知
作者: 所属单位: 发布时间:2007-11-26 15:24:58
关于贯彻《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的通知
辽残工委[2001]20号
各市政府残工委、计委、建委(局)、财政局、民政局、残联:
建设部、民政部、中国残联颁发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2001以下简称《规范》)已于2001年8月1日起施行,原标准《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JGJ50-88)同时废止。 为了宣传贯彻《规范》,严格执行《规范》标准中24条强制性条文,进一步推动我...全部
关于贯彻《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的通知
作者: 所属单位: 发布时间:2007-11-26 15:24:58
关于贯彻《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的通知
辽残工委[2001]20号
各市政府残工委、计委、建委(局)、财政局、民政局、残联:
建设部、民政部、中国残联颁发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2001以下简称《规范》)已于2001年8月1日起施行,原标准《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JGJ50-88)同时废止。
为了宣传贯彻《规范》,严格执行《规范》标准中24条强制性条文,进一步推动我省无障碍设施建设的发展,提高人民社会生活质量,保障和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对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中执行《规范》提出以下意见,请贯彻执行。
一、城市道路
(一)道路与桥梁
1。城市市区道路、广场、经济开发区道路、主要旅游景点道路等应实施无障碍建设。
2。城市道路的人行道、人行横道、人行天桥、人行地道、公交车站、桥梁、隧道、立体交叉等部位应建设无障碍设施。
3。城市主要道路的公交车站,必须设提示盲道和盲文站牌;人行天桥下面的三角空间区,在2m高度以下必须安装防护栅栏,必须在结构边缘外设宽0。3-0。6m提示盲道。
(二)人行道路
1。
人行道在交叉路口、街坊路口、单位出口、广场入口、人行横及桥梁、隧道、立体交叉等路口必须设缘石坡道。
2。城市主要道路建筑物和居住区的人行天桥和人行地道,必须设轮椅坡道和安全梯道;在坡道和梯道两侧必须设扶手;城市中心地区可设垂直升降梯取代轮椅坡道。
3。城市中心区道路、广场、步行街、商业街、桥梁、隧道、立体交叉及主要建筑物地段的人行道必须设盲道;人行天桥、人行地道、人行横道及主要公交车站必须设提示盲道。
4。人行横道的安全岛应能使轮椅通行;城市主要道路的人行横道必须设过街音响信号。
5。在城市广场、步行街、商业街、人行天桥、人行地道等无障碍设施的位置,必须设国际通用无障碍标志牌;城市主要地段的道路和建筑物宜设盲文位置图。
(三)城市道路无障碍设计标准及要求,详见《规范》
二、建筑物
(一)公共建筑
1。
城市中的办公、科研建筑必须实施无障碍建设;在建筑的庭院人行通道和停车车位、入口、入口平台及门、水平与垂直交通、接待室、会计室、报告厅、审判厅、公共厕所、服务台、公共电话、饮水器等部位必须建设无障碍设施。
2。城市中商业、服务建筑必须实施无障碍建设;在建筑的入口及门、水平与垂直交通、营业区、饮食厅、游乐用房、顾客休息与服务用房、公共厕所、公共浴室、客房与公共部分、总服务台、业务台、取款机、查询台、结算通道、公用电话、饮水器、停车车位等部位必须建设无障碍设施。
3。城市中文化、纪念建筑必须实施无障碍建设;在建筑的庭院、人行通路、停车车位、入口、入口平台及门、水平与垂直交通、接待室、休息室、信息及查询服务、出纳、目录厅、阅览室、展览厅、报告厅、陈列室、视听室、公共厕所、售票处、总服务台、公共电话、饮水器等部位必须建设无障碍设施。
4。城市中观演、体育建筑必须实施无障碍建设;在建筑的家院、人行通路、停车车位、入口、入口平台及门、水平与垂直地交通、前厅、休息厅、观众席、主席台、贵宾休息室、舞台、后台、排练房、化妆室、训练场地、比赛场地、厕所、浴室、售票处、公用电话、饮水器等部位必须建设无障碍设施。
5。城市中交通、医疗建筑必须实施无障碍建设;在建筑的站前广场、人行通道、庭院停车车位、入口及门、水平与垂直交通、售票行李托运、提取寄存及商业服务区、登机桥、天桥、地道、站台、引桥、及旅客到达区、门诊用房、急诊用房、住院病房、疗养用房、放射、检验及功能检查用房、理疗用房、公共厕所、服务台、挂号、取药、公共电话、饮水器及查询台等部位必须建设无障碍设施。
6。城市中学校、园林建筑必须实施无障碍建设;在建筑的庭院人行通路和停车车位、入口、入口平台及门、水平与垂直交通、教室、实验室、图书阅览室、操场、游泳馆、观展区、表演区、服务台、公用电话、饮水器等部位必须建设无障碍设施。
7。残疾人集中使用的活动中心、工作场所、康复机构、残疾人特殊学校和福利工厂等建筑物,必须按照其功能性质要求,严格执行《规范》标准。
(二)居住建筑
1。城市高层、中高层住宅及公寓建筑必须实施无障碍建设;在建筑的入口、入口平台、候梯厅、电梯轿厢,公共走道、无障碍住房等部位及残疾人住房必须建设无障碍设施。
2。城市中设有残疾人住房的多层、低层住宅及公寓建筑应实施无障碍建设;在建筑的入口、入口平台、公共走道、楼梯等部位及残疾人住房应建设无障碍设施。
3。城市中设有残疾人住房的职工和学生宿舍建筑应实施无障碍建设;在建筑的入口、入口平台、公共走道、公共厕所、浴室和盥洗室等部位及残疾人住房应建设无障碍设施。
(三)建筑物无障碍设计标准及要求,详见《规范》。
三、居住区
(一)道路
1。城市居住区路的人行道、小区路的人行道、组团路的人行道、宅间小路的人行道必须实施无障碍建设。
2。城市居住区各级道路的人行道纵坡不宜大于2。5%。在人行步道中设台阶,应同时设轮椅坡道和扶手。
3。城市居住区内,设有红绿灯的路口,宜设盲人过街音响装置。
(二)公共绿地
1。
城市居住区公园、小游园、组团绿地、儿童活动场必须实施无障碍建设。
2。多级公共绿地的入口与通路及休息凉亭等设施的平面应平缓防滑;地面有高差时,应设轮椅坡道和扶手;在休息坐椅旁应设轮椅停留位置。
3。居住区级和小区级公共绿地入口地段应设盲道,绿地内的台阶、坡道和其他无障碍设施的位置应设提示盲道;组团级绿地和儿童活动场的入口应设提示盲道。
(三)城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无障碍设计标准及要求,详见《规范》。
四、建筑物无障碍标志与盲道
1。政府机关、城市主要公共建筑和残疾人生活与工作场所的无障碍通路、停车车位、建筑入口、服务台、电梯、公共厕所或专用厕所、轮椅席、客房等无障碍设施的位置及走向,应设国际通用的无障碍标志牌,标志图案详见《规范》。
2。政府机关与主要公共建筑的人行通路应设盲道;在建筑入口、服务台、楼梯、电梯、公共厕所或专用厕所、火车与地铁站台等无障碍设施的位置应设提示盲道,铺设盲道位置,详见《规范》。
五、切实加强对执行《规范》的管理
1。
在城市规划编制的各个阶段,必须作出无障碍设施的总体布局,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城市规划确定的无障碍设施的总体布局,将无障碍设施的规划要求,列为规划设计和建筑设计要求,并将是否执行《规范》作为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一个必要条件。
2。各设计单位(含外地设计单位)对含有无障碍设施的工程,应严格按照《规范》进行设计,必须执行《规范》中强制性条文标准,不符合设计规范要求的不得出图,在工程概算中应包括无障碍设施费用。
3。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查初步设计文件时,应对是否执行《规范》作为审批的一项必要内容。
4、在工程竣工验收时,如不符合《规范》要求的,不予以验收,并按照国务院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发布的《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进行严格处罚。
待补建后才能验收。
5。本通知从发布之日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有问题和意见,请随时与省建设厅和省残疾人联合会联系。
辽宁省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
辽宁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辽宁省建设厅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民政厅
辽宁省残疾人联合会
二00一年十二月四日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