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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法学案例分析

  【案情】2007年2月某日凌晨时分,陈某骑一辆人力三轮车横穿马路,突然一辆由南向北的过往车辆冲了过来,陈某被撞成重伤,随后被“120”紧急送往郑州某医院救治。在医院里,急诊医生认为陈某左小腿受伤严重,需要立即手术截肢。术前,在陈某神志不清的情况下,一位自称是陈某哥哥的人“陈明”在手术知情同意单上签了字。
  然而,术后陈某却表示自己根本不认识“陈明”这个人,医院在手术前未征得其本人及家属同意对其进行截肢,侵害了她的权利,要求医院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25万元。此时院方也无法联系到“陈明”。2001年,陈某就此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在审理中查明以下事实:1。医院提供的住院部记录以及住院病历记载,陈某“左下肢碾压伤、右肱骨骨折、多发外伤”,“右上臂肿胀、皮下出血,呈短缩内收畸形,左小腿下段及左足严重挫灭并毁形,左胫腓骨下段及左足骨质粉碎外露,皮肤、肌腱、血管、神经挫伤,缺损严重,仅少许肌腱相连,创面污染严重”,依据西南政法大学的司法鉴定、陈某的病历和手术前的照片等证据综合判断,医院对陈某的左小腿施行截肢手术并没有医疗过错;2。
   由于医院院方无法联系到“陈明”,因此,没能提供“陈明”的身份证明及“陈明”与患者系亲属关系的证明。【问题】 1。何为患者的知情同意权?2。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并结合临床实践,为保障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通常应当对哪些事项履行告知义务?3。
  上述案例中医院有没有充分履行知情同意权?医院是否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4。作为一名医务人员,从医院管理及临床方面谈谈应当如何践行告知义务?。

全部回答

2012-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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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为医患纠纷。 当前,医院的急救义务和患者的知情权有冲突,莫衷一是。 但,从本案看,急救,刻不容缓,争分夺秒,没有纠纷的时间和余地,必须立即进行,属于紧急避险范畴,医院处于职责和善意,不能求全责备。
  
   换位思考,如果医院等“条件”,贻误时机造成人死了,谁负责? 此案,医院没有多大责任。反之,患者说不认识签字人,应当自己举证,或者报警解决。在没有确定医院故意隐瞒患者的情况下,医院毫无责任,也不应当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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