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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如何在法庭上出示与质证?

证据如何在法庭上出示与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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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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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证据的出示与质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 定》规定的顺序是: (1) 原告出示证据,被告进行质证;被告出示证据,原告进行质证。 (2) 原、被告对第三人出示的证据进行质证;第三人对原告或者被告出示的证据进 行质证。
   (3) 审判人员出示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的证据,原告、被告和第三人进行质证。   经审判长许可,当事人可以向证人发问,当事人也可以互相发问。 审判人员可以询问当事人。 此外,案件有两个以上独立存在的事实或者诉讼请求的,可以要求当事人逐项陈述事 实和理由,逐个出示证据并分别进行调查和质证。
  对当事人无争议的事实,无须举证、 质证。 当事人向法庭提出的证据,应当由当事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宣读。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 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宣读的证据,可以由审判人员代为宣读。
  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的 证据由审判人员宣读。 案件的同一事实,除举证责任倒置外,由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首先举证,然后由另 一方当事人举证。另一方当事人不能提出足以推翻前一事实的证据的,对这一事实可以认 定;提出足以推翻前一事实的证据的,再转由提出主张的当事人继续举证。
     经过庭审质证的证据,能够当即认定的,应当当即认定;当即不能认定的,可以休庭 合议后再予以认定;合议之后认为需要继续举证或者进行鉴定、勘验等工作的,可以在下 次开庭质证后认定。
  未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一方当事人要求补充证据或者申请重新鉴定、勘验的,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准 许。  补充的证据或者重新进行鉴定、勘验的结论,必须再次开庭质证。
   法庭决定再次开庭的,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对本次开庭情况应当进行小结,指出庭 审已经确认的证据,并指明下次开庭调查的重点。 第二次幵庭审理时,只就未经调查的事项进行调查审理,对已经调查、质证并已认定 的证据不再重复审理。
     法庭调查结束前,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应当就法庭调查认定的事实和当事人争议的 问题进行归纳总结。法庭认为案件的事实已经清楚,必要的证据业已齐全,即可由审判长 宣布终结法庭调查,进入法庭辩论阶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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