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改中的对价是怎回事?
对价(consideration)是英美合同法中的重要概念,其内涵是一方为换取另一方做某事的承诺而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钱代价或得到该种承诺的承诺。对价从法律上看是一种等价有偿的允诺关系,而从经济学的角度说,对价就是利益冲突的双方处于各自利益最优状况的要约而又互不被对方接受时,通过两个或两个以上平等主体之间的妥协关系来解决这一冲突。 换句话说,在两个以上平等主体之间由于经济利益调整导致法律关系冲突时,矛盾各方所作出的让步。这种让步也可以理解为是由于双方从强调自身利益出发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的一种补偿。
把这一概念引入股权分置改革,其基本含义是未来非流通股转为可流通时,由于会导致流通股股价下跌,...全部
对价(consideration)是英美合同法中的重要概念,其内涵是一方为换取另一方做某事的承诺而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钱代价或得到该种承诺的承诺。对价从法律上看是一种等价有偿的允诺关系,而从经济学的角度说,对价就是利益冲突的双方处于各自利益最优状况的要约而又互不被对方接受时,通过两个或两个以上平等主体之间的妥协关系来解决这一冲突。
换句话说,在两个以上平等主体之间由于经济利益调整导致法律关系冲突时,矛盾各方所作出的让步。这种让步也可以理解为是由于双方从强调自身利益出发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的一种补偿。
把这一概念引入股权分置改革,其基本含义是未来非流通股转为可流通时,由于会导致流通股股价下跌,因此,流通股股东同意非流通股可流通的同时,非流通股股东也要对这一行为发生时将充分保护流通股股东的利益不受损作出相应承诺。
显然,这实际上是双向承诺。其目的要是展望中国股市必然并轨的未来,尤其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
把对价这一法律概念引入中国的股权分置改革,其特殊内涵如下:
对价的双方是流通股和非流通股两类股东。
对价的标的物是非流通股的可流通权。未来非流通股要流通,导致流通股股价下跌,会给股民造成非流通股可流通的风险或损失,非流通股股东可流通权的获得必须要与股民对价才能实现。
对价的前提是:一方为达其经济利益的最优化对可能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给予一个承诺来进行保护。
在西方规范的股市中上市公司发起人股东持有股份的可流通属性是与生俱来的,非流通股到时候就流动出来,并不受与中小股东对价的约束。中国特殊的政策原因,导致上市公司发起人大股东在其持有的股份转入可流通问题上信息披露不充分,对这一给社会公众股东肯定会造成的风险既没披露,更无防范措施公示。
因此,中国非流通股要获得流通权就必须要靠和流通股股东对价、通过赎买或者承诺才能实现。
目前,支持股改的核心理论是“对价”论,其基本含义是:对价,是非流通股股东为获得流通权而支付的代价。前两批46家试点公司都是按照对价理论设计股改方案的。
三类对价思路
但是,在对价测算的具体依据上,不同的公司却大相径庭。按照对价设计思路划分,绝大部分试点方案属于以下三种类型。
一、 超额溢价还原法,可称之为“前端定位法”。
采用此方法的公司认为,在股权分置的环境下,公司股票IPO时的市盈率超过了完全市场化条件下的合理市盈率,因此,应该把高于合理市盈率的超额溢价部分返还给流通股股东,还原历史本来面目。由于此类公司将对价的计算依据放在发行环节,相当于重新定位发行价模拟发行了一次,因此称之为“前端定位法”。
二、 合理现价法,可称之为“后端定位法”。
采用此方法的公司认为,在股权分置的背景下,由于大部分的股票不流通,造成流通股定位偏高,为避免因非流通股上市流通导致流通股股东利益可能的损失,非流通股股东须向流通股股东支付一定的对价,对价水平须保障流通股股东所持股票市值不因公司本次股权分置改革而受损,即对价等于股改前流通股股东持股市值与股改后流通股股东理论持股市值之差。
该方法将着眼点放在现在的股价上,其核心是股改前后流通股股东持有的市值应该相等,即对价要弥补流通股股东的市值损失。
三、 公司价值不变法。
这种方法的核心思想是,股改前后公司的总价值量不会发生变化,以此推算出全流通的合理股价,然后计算对价数额。
采用这种方法的公司主要有人福科技、鲁西化工、凯诺科技等。
采用此方法的公司认为,股改前后公司的总价值量不会发生变化。股改前的公司价值=股改后的公司价值,由此推算出股改后的合理股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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