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教-少儿艺术培训中心管理相关?
参考这个----------------------------- 上海浦东新区少儿艺术培训中心章程
(2005年7月30日第二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有效地依法管理和规范本中心的日常活动,根据我国《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及本市相关的法律、法规之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中心全称为“上海浦东新区少儿艺术培训中心”
本中心住所:上海浦东新区迎春路318号
第三条 本中心的办学宗旨是: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依法维护...全部
参考这个----------------------------- 上海浦东新区少儿艺术培训中心章程
(2005年7月30日第二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有效地依法管理和规范本中心的日常活动,根据我国《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及本市相关的法律、法规之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中心全称为“上海浦东新区少儿艺术培训中心”
本中心住所:上海浦东新区迎春路318号
第三条 本中心的办学宗旨是: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依法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的合法权益,确保教育教学质量,遵守诚信原则,依法办学。
第四条 本中心的办学层次是中等以下非学历教育;办学形式是 业余面授;办学范围是 艺术类、体育类。培训对象:成人、青少年、少儿。
第五条 本中心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核准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实行重大活动报告制度,重视信息化建设,逐步做到通过互联网向登记机关和审批机关报告重大事项。
第六条 本中心是由上海浦东新区少年宫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出资举办的,培训中心注册资金30万元人民币。
本中心是从事非营利性教育活动的社会组织,举办者不要求有合理回报。
第七条 本中心的审批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是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登记管理机关是浦东新区民政局。
第八条 本中心接受登记管理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管理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按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委托中介组织评估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法定代表人的产生、罢免
第九条 本中心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度。
理事会是本中心的决策机构。
第十条 理事会的组成
㈠本中心理事会由举办者组建,首届理事会主任由举办者推选。以后的理事会成员由 举办者推选,理事会主任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㈡本中心理事会由浦东新区少年宫主任 、培训中心校长及教职工代表等五人组成,设理事会主任一人、委员四人,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
㈢本中心的理事会任期3年。
㈣理事会成员的增补,由主任提名,理事会讨论一致通过,报审批机关备案。
㈤理事会成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罢免,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⒈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本章程的;
⒉因工作变动或健康原因,不能正常履行委员职责的;
⒊本人提请要求解职的;
⒋教育行政部门建议罢免的。
第十一条 理事会职权
㈠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⒈聘任和解聘培训中心校长;
⒉修改培训中心章程和制定培训中心的规章制度;
⒊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⒋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⒌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⒍决定培训中心的分立、合并、终止;
⒎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㈡理事会不得在章程规定的权限外,干预培训中心的内部管理和教育教学活动。
第十二条 理事会议事规则
㈠议事程序和规则应秉承公平、公正原则,遵守推进培训中心发展为根本利益的原则,由理事会会议提出,并经讨论通过后确定。
㈡理事会会议由理事会主任负责召开,主任因故不能出席时,应指定或委托理事会其他成员负责召开。
㈢理事会每年召开两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经理事会三分之一以上组成人员提议,可以召集理事会临时会议。
召开理事会会议,应提前一周通知全体委员。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才有效。
㈣理事会行使一人一票的表决权,理事会的决议需经出席会议半数以上成员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㈤理事会讨论以下重大事项,必须得到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⒈选举和罢免理事会主任;
⒉聘任和解聘培训中心校长;
⒊制订和修改培训中心章程;
⒋制订发展规划;
⒌审核预算、决算;
⒍决定培训中心的分立、合并、终止;
⒎培训中心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㈥理事会应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形成会议记录,一般由主任签名即可。出席会议的成员应在形成理事会决议的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三条 培训中心的法定代表人
㈠培训中心校长为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是代表培训中心行使职权的负责人,对外发生法律关系,签署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
㈡培训中心法定代表人由举办者提名,经理事会讨论通过,报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审核,浦东新区民政局核准。
㈢培训中心法定代表人任期为3年。期满离任。经理事会决定连任的,可以连任。
㈣培训中心法定代表人的罢免,需经理事会讨论通过,报审批部门备案。法定代表人离任,应依法进行离职财务审计,办理移交手续。
第十四条 培训中心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并根据培训中心实际设置相应的内设管理机构:行政办公室、教导处、总务处。
第三章 培训中心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 培训中心行使下列权利:
㈠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㈡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㈢招收受教育者;
㈣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
㈤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㈥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处分;
㈦管理、使用本中心的设施和经费;
㈧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㈨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 培训中心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㈠遵守法律、法规;
㈡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的教育标准,保证国家的教育教学质量;
㈢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㈣以适当的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方便;
㈤遵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㈥依法接受监督。
第四章 培训中心校长
第十七条 培训中心校长依法独立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职权,执行培训中心理事会的决定,接受理事会和审批机关的监督。
培训中心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由培训中心校长提出,报理事会批准。
聘任培训中心校长由理事会依据任职条件讨论决定,报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核准后,由理事会聘任。培训中心校长聘任期为3年,聘任期满离任。经理事会决定也可连聘连任。
第十八条 培训中心校长的任职条件
(一) 拥护党的领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教育事业;
(二) 具备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且具有5年以上教龄或管理经历;
(三) 熟悉教育教学业务,有一定的教育教学组织管理能力;
(四) 作风民主、正派、办事公正;
(五) 身体健康,专职在校工作。
第十九条 培训中心校长负责培训中心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权利:
(一)执行培训中心理事会的决定;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培训中心规章制度;
(三)聘任和解聘培训中心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负责培训中心日常管理工作;
(六)培训中心理事会的其他授权。
第二十条 培训中心校长因故不能行使职权时,可委托培训中心副校长代理行使职权。
第二十一条 培训中心实行民主管理,定期召开教职工会议,教职工会议的职权是:监督培训中心的财务情况,对法定代表人、培训中心正副校长的工作进行监督。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培训中心校长应予免职:
㈠有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规定办学的;
㈡不能全面履行培训中心校长职责的;
㈢培训中心管理混乱或教育、教学质量低下的;
㈣由于健康条件或其他原因不能坚持培训中心正常工作的;
㈤本人提请要求解聘的;
㈥教育行政部门建议免职的。
培训中心校长的免职由理事会讨论通过,以书面形式报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备案。
第五章 培训中心的行政和教育教学管理
第二十三条 培训中心应当建立、健全和执行行政管理、教学管理、学籍管理等规章制度和校内各工作岗位的职责,并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二十四条 培训中心应当公示《民办培训中心办学许可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收费许可证》和《税务登记证》。
第二十五条 培训中心的校长和内设机构的负责人为专职人员,会计出纳具有从业资格,其他管理人员熟悉教育教学业务。
第二十六条 培训中心聘任的教师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教师资格和任职条件。
第二十七条 培训中心由校长自主聘任教师、职员,应当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招收其他工作人员应当订立劳动合同。聘任外籍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培训中心应准时参加各有关管理部门召开的会议和活动,准时上报各类报表和信息。
第二十八条 培训中心按审批机关批准的办学范围,设置专业、开设课程和选用教材。
第二十九条 培训中心的招生简章或招生广告,应当报业务主管部门备案,经备案后方可发布。
第三十条 培训中心按时参加年检。每年度结束,按市教委颁发的档案规定,建立培训中心档案。
第六章 培训中心的资产和财务管理
第三十一条 依法建立和健全财务、会计制度,资产管理制度,经费使用审批制度,票据管理制度和退费制度。
培训中心应单独设立银行帐号,进行财务核算,并按国家规定建立会计账册。
第三十二条 培训中心对举办者投入的资金、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的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培训中心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本中心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
第三十三条 培训中心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应由本中心制定,报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物价局备案并公示。培训中心收取的费用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不用于转让、担保和中心外的投资。
第三十四条 培训中心的经费来源有:⑴组建时举办者的出资;⑵学费收入;⑶社会资助;⑷其他合法收入。
为不断改善办学条件,促进培训中心的发展,培训中心应当按不低于年度净增资产增加额的25%提取发展基金。
第三十五条 培训中心资产的使用和财务管理接受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
在每一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报送审批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
第七章 变更、终止程序和终止后的资产处理
第三十六条 培训中心变更名称、层次、类别、校址、法定代表人,由培训中心理事会经新区社会发展局审核同意后,报登记机关核准。
变更培训中心校长由培训中心理事会报区社会发展局核准。变更其他事项报新区社会发展局备案。
第三十七条 培训中心变更举办者,须由举办者提出,经培训中心理事会同意,进行财务清算后,报新区社会发展局审查核准。
第三十八条 培训中心的分立、合并,在财务清算后,由培训中心理事会报新区社会发展局同意、新区民政局核准。
第三十九条 培训中心自行要求,或由其他不可抗拒的原因而终止时,应向审批机关提出终止申请,说明终止理由,同时应当妥善安置在中心学习的学生。
得到许可后由培训中心组织清算组,在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提出清算程序和原则,依法进行财务清算,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条 清算人员一般应由培训中心举办者代表、培训中心法定代表人、教职工代表组成。
根据需要可聘请国内注册会计师、律师等参加。清算费用和清算组成员的酬劳应从培训中心的结存财产中支付。
清算期间,清算组代表培训中心参加民事诉讼活动。
第四十一条 培训中心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㈠应退受教育者的学费和其他费用;
㈡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交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㈢偿还其他债务。
培训中心清偿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二条 清算结束后,写出清算报告,提请原理事会审核通过后,报审批机关批准,再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修改权属培训中心理事会。
修改后的章程,经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审核同意后,在30日内报浦东新区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本中心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正式生效。
解释权属培训中心理事会。
章程核准日期:2006年8月7日。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