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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教育督导的性质是行政监?

如何理解教育督导的性质是行政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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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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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育督导是我国教育行政管理过程中的一个不可缺少的环节。经常地、系统地进行教育督导活动,是各级政府加强对教育进行宏观管理的重要机制,也是改进教育行政管理工作和教育教学活动,提高教育质量的重要手段。
  换一句话说,教育督导是教育工作的“护法卫士”,又是学校工作的“保健医生”。  因此,在当今世界,大多数国家特别是发达国家都建立有教育督导制度,使教育督导活动组织化、制度化,成为国家教育行政管理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一、教育督导的定义 教育督导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为保证国家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和教育目标的实现,依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对所辖地区的教育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指导的制度。
    可以从以下方面理解: 1。教育督导是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管理教育的一种行为。教育督导组织及其成员进行的督导活动是行使本级政府对所辖地区教育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的职权。
   2。教育督导的依据是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教育方针政策。教育督导人员要依照有关教育督导方面的规定,遵循教育规律,对教育行政工作和学校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3。
  教育督导是政府依法对本辖区内的教育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和指导。教育督导是对教育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同时也是运用教育科学理论和技术对督导对象进行教育评估和指导的过程。 4。教育督导的目的在于保障国家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以及教育目标的实现,改进教育工作。
     二、教育督导的性质 教育督导是政府的行政监督行为。教育督导机构是政府行使教育执法监督职权的机构,教育督导既是政府加强对教育工作宏观管理的手段,也是改进政府教育工作,监督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行政和指导学校依法办学的重要形式和机制。
  教育督导与执法检查在检查性质、主体、对象和内容上有所不同。  由人大常委会或人大专门委员会进行的教育执法检查,是权力机关对行政机关的法律监督制度,而教育督导是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教育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指导,是政府加强教育工作的教育行政监督制度。
   三、教育督导的任务 《教育督导暂行规定》第二条指出:“教育督导的任务是:对下级人民政府的教育工作、下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指导,保证国家有关教育的方针、政策、法规的贯彻执行和教育目标的实现。
    ”教育督导既要监督、检查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的工作,又要监督政府的教育工作,是我国教育督导任务的一大特色。 我国基础教育事业是在国务院领导下,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的领导体制。
  各地基础教育的改革与发展不仅是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的任务,地方政府也担负着重大的责任。  为了增强地方政府的教育决策权和统筹权,同时对地方政府的教育工作进行宏观指导和监督,保证教育法律法规和教育方针政策的全面贯彻实施,提高教育质量,必须强调对下级政府教育工作进行监督。
  与此同时,教育督导机构还要监督、检查下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贯彻执行国家的法规、政策的情况;评价下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的管理水平和教育质量;帮助指导下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的工作;对教育工作中的有关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并向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教育督导的作用 建立教育督导制度,对于确保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推动教育的改革与发展,保障教育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贯彻落实,提高教育质量,增强教育的社会效益,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1.监控作用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基础教育管理体制改革和办学全制改革不断得以深化。  随着分级办学、分级管理体制的实施,随着由单一的国家办学转向办学主体多元化,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对所辖地区教育行政的管理职能,以及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的管理职能相应的发生了转变。
  建立教育督导制度,正是适应教育体制改革的需要,加强宏观调控和宏观管理,从制度上、组织上对教育工作的监督控制起保证作用。   2.指导作用 教育督导不仅是了解情况的过程,而且要从中总结经验,分析问题的原因,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对于下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难以解决的问题,督导机构及其成员可通过反映、联系、建议等多种渠道和方法协助解决。可见教育督导对于改进教育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3.反馈作用 教育督导机构相对独立于教育管理其他组织,掌握着大量的上下级的教育信息,一方面把上级的指示传达到下级政府、教育行政机关和学校,使“上情下达”,同时将下级执行的情况以及下级对上级决策的建议或意见及时传递给上级有关部门,从而使“下情上达”,使上下级之间信息畅通,减免误会,提高管理效能。
    同时教育督导机构及其成员还要根据工作实际,向有关部门主动提出建议,为领导科学决策提供依据,发挥“参谋”作用。 五、教育督导的目的、内容 教育督导的性质是行政监督,它的主要任务是对本辖区内(一般指下级人民政府的教育工作、下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的教育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价和指导,促进和保障教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和教育目标的实现。
     教育督导的目的在于“导”,“督”是“导”的基础和前提条件,没有“督”也就没有“导”,也就是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通过监督发现问题,通过指导从而解决问题。教育督导是要督促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履行职责,转变职能,加强领导,创设条件办好每所学校;督促指导学校贯彻执行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以及有关的教育方针和政策,遵循教育规律,深化教育教学改革,优化教学改革,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培养合格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同时教育督导还有另外一个重要目的,就是引导社会、家长用正确的标准评价学校的办学水平,关心和支持教育工作。教育督导是对整个教育教学活动过程的监督和指导,是全方位的,涉及到教育教学的方方面面。
  具体来说,教育督导主要是对教育行政、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和学生的学习进行监督和指导,即督“政”又督“学”。   改革开放以来,从督导的实际内容来看,我国的教育督导评估在很大程度上是以“督政”为主的。
   1、督政主要是对教育行政及其人员的监督和指导,就学校而言,侧重于对学校的领导与管理、财政与教学设备、教职工与校舍以及政府办学的精神是否得到贯彻执行等“行政性”的内容的督导和评估,看他们是否严格执行了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是否有效地对学校进行了科学的管理。
     2、督教是对教师教育教学的督导,主要是对其教育教学的态度、教育教学的科学性,以及具体的教育教学过程和教学质量的督导。如作为教师,是否认真备课上课,是否钻研教材教法,是否遵守教学秩序等。
  在这方面的督导,侧重于看作为教育教学第一线的教师是否具有应有的素质,有没有热爱教育事业、热爱学生、诲人不倦、甘做腊烛与春蚕的高尚的教师职业道德;是否具备在知识和能力方面的素质,如专业知识是否精深,教育科学知识是否宽厚,文化知识是否渊博,在能力方面是否有组织教学进行管理的能力和应有的教育机智;是否能正确分析、加工、传导教育影响。
    对教师的督导,目的在于调节教师的教育教学行为,使它更加科学、合理,且富有教育价值。 3、在督学方面,教育督导应把学生的成绩与进步、学习态度、表现和自我发展,学生在精神、道德、社会和文化方面的发展作为督导的重点。
  督导员深入课堂,通过听课、观察教学及学生在课堂上的反应,和对学生的考试考核成绩结果的分析,以此了解学生学习程度和学习态度,鉴别他们对功课的理解程度和在不同环境下运用知识的能力。  同时,通过对学生学习活动的具体督导,还可了解教材、教学大纲等教学资料编订情况,以确定它们的科学性和适用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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