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评估报告如何写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是卫生行政部门同意医疗机构从事医疗执业活动的一种有效证明,医疗机构在从事医疗执业活动前,向原设置审批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执业登记手续,审核合格者可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办理程序:
1、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必须是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机关、事业、社团、组织的法人或个人。提供设置医疗机构的可行性报告和选址报告、资信证明;个人还需具有当地户口,经医师执业技术考试考核合格,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在一级甲等以上医院连续从事同一专业临床工作五年以上的执业医师。
2、申请设置二级医院、单位和个人设置的100张床位以下的医疗机构,必须...全部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是卫生行政部门同意医疗机构从事医疗执业活动的一种有效证明,医疗机构在从事医疗执业活动前,向原设置审批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执业登记手续,审核合格者可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办理程序:
1、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必须是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机关、事业、社团、组织的法人或个人。提供设置医疗机构的可行性报告和选址报告、资信证明;个人还需具有当地户口,经医师执业技术考试考核合格,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在一级甲等以上医院连续从事同一专业临床工作五年以上的执业医师。
2、申请设置二级医院、单位和个人设置的100张床位以下的医疗机构,必须向所在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报地级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3、在受理设置申请书之日起30天内作出是否批准设置的决定,不批准的用书面给予答复。
批准的发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可凭此书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同时提交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使用证明,医疗用房平面图,验资证明和资产评估报告,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以及科室负责人名单和有关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副本,身份证和户口复印件和医疗机构规章制度,技术操作规程等证明及相关材料。
4、在受理执业登记之日起45天内,经审核验收合格的,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