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叫做信托理财?
信 托 起 源 于 英 国 ,是 建 立 在 信 任 的 基 础 上 , 财 产 所 有 者 出 于 某 种 特 定目 的 或 社 会 公 共 利 益 ,委 托 他 人 管 理 和 处 分 财 产 的 一 种 法 律 制 度 。 信托制度 在 财 产 管 理 、 资 金 融 通 、投 资 理 财 和 发 展 社 会 公 益 事 业 等 方 面 具 有 突 出的 功 能 ,尤 其 是 在 完 善 财 产 制 度 方 面 发 挥 了 重 要 作 用 ,已经为世界上许多国 家 所 采 用 。 就 个 人 信 托 而 言 ,发 展 到 现 在 其 功 能 已 经 相 当 广 泛 ,包含财产 转...全部
信 托 起 源 于 英 国 ,是 建 立 在 信 任 的 基 础 上 , 财 产 所 有 者 出 于 某 种 特 定目 的 或 社 会 公 共 利 益 ,委 托 他 人 管 理 和 处 分 财 产 的 一 种 法 律 制 度 。
信托制度 在 财 产 管 理 、 资 金 融 通 、投 资 理 财 和 发 展 社 会 公 益 事 业 等 方 面 具 有 突 出的 功 能 ,尤 其 是 在 完 善 财 产 制 度 方 面 发 挥 了 重 要 作 用 ,已经为世界上许多国 家 所 采 用 。
就 个 人 信 托 而 言 ,发 展 到 现 在 其 功 能 已 经 相 当 广 泛 ,包含财产 转 移 、 资 产 保 全 、照 顾 遗 族 、 税 务 规 划 、退 休 理 财 、子 女 教 育 保 障 等 。
我 国 正 处 于 信 托 观 念 启 蒙 期 ,推 出 的 信 托 产 品 还 只 局 限 在 投 资 型 信 托 。随着 人 们 生 活 水 平 的 不 断 提 高 ,信 托 这 种 安 全 有 效 的 财 产 管 理 制 度 必 将 得 到更 加 广 泛 的 应 用 。
信 托 的 定 义 依 照 我 国 信 托 法 第 二 条 的 规 定 ,是 指 委 托 人 基 于 对 受 托人 的 信 任 , 将 其 财 产 权 委 托 给 受 托 人 ,由 受 托 人 按 委 托 人 的 意 愿 以 自 己 的名 义 , 为 受 益 人 的 利 益 或 者 特 定 目 的 , 进 行 管 理 或 者 处 分 的 行 为 。
简而言之 ,信 托 为 一 种 财 产 管 理 制 度 ,是 由 财 产 所 有 人 将 财 产 移 转 或 设 定 于 管 理人 ,使 管 理 人 为 一 定 之 人 之 利 益 或 目 的 , 为 之 管 理 或 处 分 财 产 。
时 下 ,信 托 这 种 新 型 理 财 方 式 和 众 多 信 托 品 种 的 接 连 出 现 , 为广大投资 者 提 供 了 一 条 生 财 之 路 。如 何 选 择 信 托 新 产 品 ,投 资 者 需 要 了 解 信 托 理财 的 基 本 知 识 。
只 有 真 正 了 解 信 托 ,才 能 生 财 不 断 。1。 受人之托代人理财信 托 产 品 的 预 计 收 益 率 往 往 高 于 同 期 其 他 固 定 收 益 类 投 资 产 品 , 这也是 为 什 么 信 托 产 品 销 售 非 常 火 爆 的 原 因 。
投 资 者 要 选 择 信 托 产 品 ,首先要了 解 什 么是信托理财。目 前 , 许 多 投 资 者 可 能 对 “信 托 ” 这 两 个 字 眼 还 比 较 陌 生 , 对 “信托 投 资 公 司 ”在 做 什 么 、能 做 什 么 还 不 大 了 解 。
实 际 上 ,信 托 作 为 法 律 上的 一 种 财 产 管 理 制 度 ,在 发 达 的 市 场 经 济 国 家 ,已 经 与 “银 行 、保 险 、 证券 ”并 称 为 现 代 金 融 业 的 四 大 支 柱 产 业 。
信 托 是 信 用 、委 托 的 意 思 。根 据 2001年 10月 1 日 正 式 施 行 的 《中华人民共 和 国 信 托 法 》,信 托 是 指 委 托 人 基 于 对 受 托 人 的 信 任 , 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 托 人 ,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 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上 述 财 产 权 ,是指以财产上的利益为标的的权 利 ,包 括 物 权 、 债 权 、知 识 产 权 ,以及其他除身份权、名 誉 权 、姓名权以外 的 无形财产权。 简 单 地 说 ,信 托 就 是 “受 人 之 托 ,代 人 理 财 ”。
信 托 制 度 作 为 一 种 财 产 管 理 方 式 ,它 的 一 个 很 重 要 特 点 是 信 托 财 产 是区 别 于 委 托 人 、受 托 人 和 受 益 人 其 他 财 产 的 独 立 财 产 ,不 受 委 托 人 、受托人 和 受 益 人 的 债 务 纠 纷 的 影 响 ,因 此 受 托 人 必 须 设 立 独 立 的 账 户 来 管 理 信托 财 产 ,保 证 了 信 托 财 产 的 独 立 性 和 安 全 性 。
2 。 信托的优越性信托这种独特的制度设计使其能很好地平衡财产安全性与理财效率两者间 的 关 系 ,在为委托人提供 充 分 保 护 的 同 时 ,方 便 了 受 托 人 管 理 ,因而使其在个人理财中具有其他金融理财工具无法比拟的优势。
主 要 表 现 为 :( 1 ) 专 业 的 财 产 管 理 与 灵 活 的 理 财 规 划 。与 个 人 单 独 理 财 相 比 , 专家理 财 省 时 省 心 ,风 险 低 收 益 高 3 通 过 信 托 集 中 起 来 的 个 人 资 金 由 专 业 人 士进 行 操 作 ,他 们 可 以 凭 借 专 业 知 识 和 经 验 技 能 进 行 组 合 投 资 ,从 而 避 免 个人 投 资 的 盲 目 性 ,以 达 到 降 低 投 资 风 险 ,提 高 投 资 收 益 的 目 的 。
同 时 ,信托 公 司 还 可 以 根 据 客 户 的 喜 好 和 特 性 ,度 身 定 做 非 标 准 产 品 ,通 过 专 家 理财 最 大 限 度 地 满 足 委 托 人 的 要 求 。
这 种 投 资 方 式 和 产 品 的 灵 活 性 也 是 券 商和 基 金 公 司 所 缺 乏 的 ,也 是 目 前 所 无 法 提 供 的 。( 2 ) 家 族 保 障 。信 托 可 对 家 庭 提 供 保 障 ,并 保 护 资 产 不 受 侵 害 ,使资产 不 会 被 为 了 财 产 而 与 家 庭 成 员 结 婚 之 人 有 机 可 乘 ,使 资 产 不 会 落 入 可 能将 家 庭 财 富 挥 霍 殆 尽 的 无 能 后 嗣 之 手 。
( 3 ) 继 承 安 排 。信 托 是 安 排 财 产 继 承 的 有 效 方 法 , 让 你 可 依 照 心愿 , 预 先 安 排 资产分配与各家庭成员、 亲 友 、慈善团体及其他机构。在一些有 继 承 限 制 的 国 家 ,信托可助 你弹 性 安 排 资 产 继 承 ,你的财富更毋须受到复杂冗长的遗嘱认证程序影响, 让你指定的受益人能尽快继承应得资产。
( 4 ) 绝 对 保 密 。 由 于 你 的 资 产 已 转 移 至 受 托 人 名 下 ,大 多 数 的 法 定管 辖 区 域 均 无 关 于 公 开 披 露 的 规 定 ,而 且 信 托 契 约 无 须 向 任 何 政 府 机 构 登记 ,亦 不 公 开 供 公 众 人 士 查 询 ,因 此 受 益 人 的 个 人 数 据 及 利 益 均 绝 对 保密 ,直 至 信 托 终 止 为 止 。
此 外 ,信 托 通 常 具 有 可 充 当 公 司 股 东 之 用 ,更可进 一 步 隐 藏 公 司 实 际 拥 有 人 的 身 份 。( 5 ) 资 产 保 障 。在 法 律 许 可 的 情 况 下 ,成 立信托可使你的资产获得长期 保 障 ,此 资 产 在 法 律 上 登 记 于 受 托 人 或 指 定 人 名 下 ,而 非 你 居 住 或 设 籍的 国 家 ,因 此 亦 可 保 障 你 的 资产免受债权人索偿。
( 6 ) 资 产 统 筹 及 管 理 。信托可助 你 将 遍 布 全 球 的 资 产 归 纳 入 同 一 个 架构 之 下 , 简 化 资 产 管 理 及 统 一 财 务 汇 报 。( 7 ) 税 务 规 划 。
成 立 信 托 可 减 轻 甚 至 豁 免 所 得 税 、 资 本 利 得 税 、 赠予税 、 财 产 税 、 遗 产 税 等 税 务 负 担 。( 8 ) 灵 活 运 用 。信 托 契 约 中 可 保 有 适 度 的 弹 性 ( 尤 其 是 全 权 委 托 信托 ),以确保受托人随外在环境的变迁,仍能为受益人谋求最佳的福利。
信 托 本 身 具 有 相 当 的 灵 活 度 :信 托 是 可 被 撤 销 的 ,受 托 人 可 以 辞 职( 或 被 撤 换 );若 基 于 政 治 或 其 他 情 势 考 虑 ,而 有 采 取 较 为 谨 慎 行 动 的 必要 ,信 托 设 立 及 执 行 的 地 点 可 以 移 转 至 其 它 法 定 管 辖 区 域 ;信 托 财 产 的 行政 管 理 及 操 作 、分 配 可 随 时 更 改 。
契 约 中 与 你 切 身 相 关 的 条 款 ,常会受不同 因 素 影 响 ,其 中 包 括 你 财 产 规 划 的 目 标 、你 所 选 择 的 信 托 法 定 管 辖 区 域与 居 住 国 之 法 律 ,以及你 所 要 求 的 信 托 灵 活 度 等 。
3 。 个人信托的运用范围投 资 理 财 ,使 财 产 保 值 、增 值 ;个 人 或 家 庭 的 财 产 管 理 、移转及节税规划 ;子女生活、教养及创业资金的准备及管理;身心障碍子女或其他家属的照护 ;退休安养生活的照料;夫妻财产保障;家族股权的控制; 遗族的照顾等。
4 。 使用信托达到人生目标从 人 生 的 发 展 过 程 中 ,我 们 发 现 在 不 同 的 生 命 阶 段 中 ,会 有 不 同 的 人生 目 标 ,而 信 托 可 以 帮 助 我 们 在 各 个 阶 段 中 达 成 不 同 的 人 生 目 标 ,其情形可 区 分 如 下 :20岁 以 前 ( 求 学 期 )。
此 阶 段 主 要 的 生 活 资 金 供 给 来 源 为 父 母 亲 , 自己的 经 济 能 力 较 差 ,故 可 考 虑 以 金 钱 信 托 、信 托 存 款 等 方 式 累 积 资 金 。
2 1 ~ 3 0 岁 ( 创 业 期 )。此 阶 段 主 要 为 开 始 成 家 立 业 阶 段 , 虽具有自己的经 济 能 力 ,但 因 刚 在 起 步 阶 段 ,收 人 较 低 ,此 时 仍 宜 以 金 钱 信 托 或 信 托 存款 等 方 式 累 积 资 金 。
3 1 ~ 4 0 岁 ( 安 家 期 )。此 阶 段 ,经 济 能 力 逐 渐 增 强 ,但 随 着 子 女 的 诞生 ,使 得 生 活 的 负 担 增 加 ,此 时 除 以 金 钱 信 托 或 信 托 存 款 等 方 式 累 积 资 金外 ,亦 可 考 虑 办 理 个 人 人 寿 保 险 信 托 以 防 万 一 。
4 1 ~ 5 0 岁 ( 成 熟 期 )。此 阶 段 ,收 入 继 续 增 加 , 贷 款 陆 续 偿 还 ,小孩逐渐 长 大 ,有 比 较 充 裕 的 资 金 ,故 可 考 虑 将 多 余 的 资 金 从 事 证 券 投 资 信 托 及特 定 金 钱 信 托 。
此 时 如 有 专 利 权 或 其 他 资 产 ,也 可 考 虑 著 作 权 、 专利权的信 托 及 不 动 产 、动 产 的 信 托 或 租 赁 权 的 信 托 。51岁 以 后 ( 退 休 期 )。
此 时 主 要 考 虑 退 休 金 的 运 用 、 继 承 及 遗 产 等 问题 ,可 利 用 的 有 退 休 给 付 的 年 金 信 托 、不 动 产 有 效 利 用 的 不 动 产 信 托 、 遗书 保 管 、 遗 嘱 执 行 、 遗 产 整 理 及 办 理 继 承 等 信 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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