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其他方式承包与以家庭承包方式的承包所签订的合同有什么区别?
根据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5条的规定:“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应当签订承包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承包期限等,由双方协商确定。以招标、拍卖方式承包的,承包费通过公开竞争、竞价确定;以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承包费由双方议定。 ”上述法律条款是对以其他方式承包的承包合同的规定。家庭承包和以其他方式承包所签订的合同,都属于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是指承包方和发包方依法订立的约定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第45条的规定区分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内部人人有份主要体现公平原则的家庭承包和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体现效率原则的其他形式的承包。 对于人人有份的家庭承包,《农村土地承包法...全部
根据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5条的规定:“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应当签订承包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承包期限等,由双方协商确定。以招标、拍卖方式承包的,承包费通过公开竞争、竞价确定;以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承包费由双方议定。
”上述法律条款是对以其他方式承包的承包合同的规定。家庭承包和以其他方式承包所签订的合同,都属于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是指承包方和发包方依法订立的约定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第45条的规定区分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内部人人有份主要体现公平原则的家庭承包和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体现效率原则的其他形式的承包。
对于人人有份的家庭承包,《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章之中,从承包方、发包方的权利义务、不同类别土地的承包期限、承包合同的具体条款以及承包地的收回和调整、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继承等问题做了详尽的规定,需要注意的一点是,所规定的这些内容,属于法律明确规定,不论在承包合同中是否有约定,当事人都享有这些权利,承担这些义务。
对于其他形式的承包,尤其是对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土地资源的承包,着眼点在效率,重在开发治理,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并且承包方不限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皆可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
承包方应同发包方订立承包合同,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条件下,双方的权利义务可以由双方协商确定。对于以招标方式承包的,经过公平、公正、公开的发标、开标和评标程序后,遵循平等竞争、择优选用的原则,按照规定的程序,发包方从投标者中最终选定中标者作为承包方,并与之签订承包合同。
一般是在资信、技术和其他条件相当的情况下,以承包费报价最高的投标人作为中标者,承包费即是中标者公开竞标过程中确定的价格。对于以拍卖方式承包的,拍卖人在竞相抬价的应买人的要约中,选择价格最高者拍板或用其他惯常方式做出卖的承诺,承包费即是经拍卖人拍定的最高竞价。
以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承包费由双方议定,当然,当事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如土地用途以及土地所有权性质等,不得通过承包合同的约定而改变。另外,需要注意的是,承包须符合国家法律规定,不能随意进行,否则所签订的承包合同无效。
一般来讲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合同无效:属于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背自愿原则的;采取欺诈、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手段签订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利益的,以及发包人无权发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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