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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户籍变更需要那些材料?

上海市户籍变更需要那些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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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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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 明 材 料材 料 说 明更改姓名1、《申报户口事项申请表》由派出所户籍窗口提供或从公安门户网站下载。 未满18周岁居民申请变更姓名的,须提供: 1、生父母的《居民身份证》 2、与生父母的关系证明(如:《出生医学证明》、《独生子女证》、《居民户口簿》等) 3、生父母共同签字同意的书面申请或有其生父母达成一致意见,民政部门存档的离婚协议书、法院判决书、公证等法律文书2、申请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3、姓名变更依据的证明材料1、因父母离婚、再婚申请更改姓名的,须提交《离婚证》或《结婚证》2、因依法被收养或者收养关系变更申请更改姓名的,须提交收养证明3、因同一学校或工作单位内姓名完全相同申请更改姓名的,须提交单位(学校)劳动人事部门出具的重名情况证明及职工(学生)名册(须注明公民身份证号)4、因出家、还俗申请更改姓名的,须提交加盖上海市民族和宗教事务委员会人事处印章的《佛教教职人员办理姓名变更证明》5、因归宗原因申请更改姓氏的,须提供祖父等父系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能反映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6、未满18周岁居民,因父或母死亡、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失踪申请更改姓名的,须提交父或母死亡证明或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失踪的有效判决书更改性别1、《申报户口事项申请表》由派出所户籍窗口提供或从公安门户网站下载。
     “申请人”系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应由其监护人出具监护意见书,并提供监护人的关系凭证(即:法院宣告或监护公证或其他有效监护凭证)2、申请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3、国内三级医院出具的性别鉴定证明和公证部门出具的公证书,或司法鉴定部门出具的证明更改民族1、《申报户口事项申请表》由派出所户籍窗口提供或从公安门户网站下载。
     “申请人”系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应由其监护人出具监护意见书,并提供监护人的关系凭证(即:法院宣告或监护公证或其他有效监护凭证)。2、申请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3、区、县级民族工作部门出具的同意更改民族证明更改出生日期1、《申报户口事项申请表》由派出所户籍窗口提供或从公安门户网站下载。
     干部申请更改出生日期的,应由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提出书面申请2、申请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3、出生日期变更依据的证明材料申请人《出生医学证明》、《户籍证明》、原始户籍登记资料、加盖单位劳动(组织人事)部门印章的人事档案复印件4、单位劳动、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书面同意意见书干部按有关规定办理更改 公民身份证号码1、《申报户口事项申请表》由派出所户籍窗口提供或从公安门户网站下载。
     “申请人”系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应由其监护人出具监护意见书,并提供监护人的关系凭证(即:法院宣告或监护公证或其他有效监护凭证)。2、申请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3、公民身份号码变更依据的证明材料更改户主1、房地产权利人、承租人或者农业户户主填写的《申报户口事项申请表》1、集体户变更户主,需提供单位主管部门书面申请 2、房地产权利人、承租人、农业户户主死亡,须全体户内人员联合签名的同意更改户主的申请书(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监护人签名)2、申请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集体户变更户主除外)3、房屋有效权证“房屋有效权证”主要是指以下凭证(只需提供一种) 1、《上海市房地产权证》; 2、《上海市租用居住公房凭证》; 3、《房屋所有权证》;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房屋凭证,如《宅基地使用证》、《土地使用证》、明确产权归属的法院判决书等。
    4、更改后的户主与户内人员关系凭证能明确反映的不需提供更改籍贯1、《申报户口事项申请表》“申请人”系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应由其监护人出具监护意见书,并提供监护人的关系凭证(即:法院宣告或监护公证或其他有效监护凭证)。
  2、申请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3、籍贯变更依据的证明材料1、父亲的《居民户口簿》及与父亲的关系证明 2、行政区划调整证明 3、申请更改为台湾籍的,区(县)台办同意更改台湾籍的书面意见更改出生地 1、《申报户口事项申请表》“申请人”系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应由其监护人出具监护意见书,并提供监护人的关系凭证(即:法院宣告或监护公证或其他有效监护凭证)。
    2、申请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3、出生地变更依据的证明材料申请人《出生医学证明》或行政区划调整证明更改其他户口登记项目1、《申报户口事项申请表》“申请人”系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应由其监护人办理,并提供监护人的关系凭证(即:法院宣告或监护公证或其他有效监护凭证)。
    2、申请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3、相关项目变更依据的证明材料1、更改文化程度的,须提供毕业证书(境外颁发的证书需提供翻译件); 2、更改婚姻状况的,须提供《结婚证》或《离婚证》、离婚判决书等。
  丧偶的需提供一方死亡证明; 3、更改服务处所和职业的,须提供《工作证》、单位证明,无业的需提供《就失业证》或《劳动手册》或《退休证》等; 4、更改本市(县)其他住址的,须提供有效房屋权证或实际居住凭证等。
    说明: (一)申请人应当提供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证明材料要求提供原件的除外),并由申请人、受理民警双方在复印件上签名确认该复印件与原件的一致性。对不能提供原件的,应由存档单位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确认;复印件有多页的,应加盖骑缝章。
   (二)提供的证明材料应真实、有效。  一经查实弄虚作假非法办理或与事实不符的,户口登记项目一律恢复原状,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三)申请人按服务告知单提供材料,公安机关经审核后,认为所提供的材料前后矛盾或未能真实反映情况,确有必要出具其他证明,申请人应按要求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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