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地区“消费者保护法”等对于产品的标示说明是如何规定的?
产品的标示说明:企业经营者应依“商品标示法”等规定为商品或服务之标示。输入的商品 或服务,应附中文标示及说明书,其内容不得较原产地的标示及说明书简略。输人的商品或服务在原产地附有警告标示的,准用前项的规定(台湾地区“消费者 保护法”第24条)。 事业不得在商品或其广告上,或以其他使公众得知的方法,对于商品的价 格、数量、品质、内容、制造方法、制造日期、有效期限、使用方法、用途、原产地、制造者、制造地、加工者、加工地等,为虚伪不实或引人错误的表示(台湾地区“公 平交易法”第21条)。 除“公平交易法”另有规定者外,事业不得为其他足以影响交易秩序之欺罔 或显失公平之行为(台湾地区“公平交易...全部
产品的标示说明:企业经营者应依“商品标示法”等规定为商品或服务之标示。输入的商品 或服务,应附中文标示及说明书,其内容不得较原产地的标示及说明书简略。输人的商品或服务在原产地附有警告标示的,准用前项的规定(台湾地区“消费者 保护法”第24条)。
事业不得在商品或其广告上,或以其他使公众得知的方法,对于商品的价 格、数量、品质、内容、制造方法、制造日期、有效期限、使用方法、用途、原产地、制造者、制造地、加工者、加工地等,为虚伪不实或引人错误的表示(台湾地区“公 平交易法”第21条)。
除“公平交易法”另有规定者外,事业不得为其他足以影响交易秩序之欺罔 或显失公平之行为(台湾地区“公平交易法”第24条)。商品于流通进入市场时,生产、制造或进口商应标示下列事项:(1)商品名 称。
(2)生产、制造商名称、电话、地址及商品原产地。属进口商品者,并应标示进口商名称、电话及地址。(3)商品内容:主要成分或材料。净重、容量、数量或度量等;其净重、容量或度量应标示法定度量衡单位,必要时,得加注其他单位。
(4) “国历”或公历制造日期。但有时效性者,应加注有效日期或有效期间。(5) 其他依“中央主管机关”规定,应行标示之事项(台湾地区“商品标示法”第 9条)。标示说明的主要目的,在于确保消费商品或服务的使用上的安全及保证消 费公平。
如果因为标示说明不周延,因而造成消费者受到伤害或损失,企业经营者应负产品损害赔偿责任(产品责任)。企业经营者应当提供必要的消费资讯, 作为消费者正确选择判断的参考依据。企业经营者如有不实的标示说明,应就 其夸大的标示说明误导消费者部分,负契约消费关系上的损害赔偿责任。
标示说明主要有两种:说明性标示和警告性标示。说明性标示主要目的在于增进商品的用益性,指一般的标示及说明书,包括商品或服务与厂商名称、内 容、成分、数量、等级、使用方法等。警示性标示主要目的在于提醒消费者注意,以避免发生损害进而增强商品或服务的无害性,包括危险的标明、危险发生时的 处理方法、特别指示等。
。标示的主要目的在于提供消费者选购或使用上的参考资讯,所以应当标示 于适当位置,使消费者在交易前及使用时,都可以阅读标示的内容。
标示说明不良的状态可归纳为下列情形:(1)根本无标示说明:此种情形 在散装商品最为常见,因为没有包装,所以根本无标示说明;(2)不足的标示说明:包括标示质的不足(如欠缺标示、说明书或警告的任何一种标示),及标示量 的不足(如标示、说明或警告均已具备,仅其内容在程度上有所不足而已);(3) 错误的标示说明:此种错误,应当包括故意的误导标示说明(如电视贴音响检验标7T0在内。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