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授权后应缴纳什么费用?何时缴纳?
专利授权后应当按年度缴纳年费,由于授权当年的年费已在办理登记手续时缴纳,以后各年度的年费,应当在上一年度届满前一个月内缴纳。这里的年度是以申请日为基准计算的,而不是指的自然年度。如一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日为1999年3月4日,而该项专利申请的授权日为1999年10月5日,那么该专利权人(原来的申请人)在办理登记手续时缴纳的是第一年度年费,因此专利权人应在2000年2月5日〜2000年3月4日期间缴纳第二年度年费,在2001年2月5日〜2001年3月4日期间缴纳第三年度年费,以后以此类推。 又如一项申请号为97115753。7的发明专利申请,其申请日为1997年8月29日,该项申请的授权日为...全部
专利授权后应当按年度缴纳年费,由于授权当年的年费已在办理登记手续时缴纳,以后各年度的年费,应当在上一年度届满前一个月内缴纳。这里的年度是以申请日为基准计算的,而不是指的自然年度。如一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日为1999年3月4日,而该项专利申请的授权日为1999年10月5日,那么该专利权人(原来的申请人)在办理登记手续时缴纳的是第一年度年费,因此专利权人应在2000年2月5日〜2000年3月4日期间缴纳第二年度年费,在2001年2月5日〜2001年3月4日期间缴纳第三年度年费,以后以此类推。
又如一项申请号为97115753。7的发明专利申请,其申请日为1997年8月29日,该项申请的授权日为2000年1月 22曰,从申请日开始起算,专利权人在缴纳授权当年年费时直接缴纳了第三年度年费,那么专利权人应该在2000年7月30日~ 2000年8月29日期间缴纳第四年度年费,在2001年7月30日~ 2001年8月29日期间缴纳第五年度年费,以后则以此类推。
如果专利权人未在规定时间内缴纳年费,按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六条规定:专利局应通知专利权人进行补缴。补缴年费的期限为自应当缴纳年费的期限届满后的6个月之内,这6个月的时间称为年费的滞纳期。补缴时间超过规定期限但不足一个月时,不缴纳滞纳金,以后滞纳金的金额按照每超过规定的缴费时间一个月,加收当年全额年费的5%计算。
而且该滞纳金按规定是不能减缓的。如果专利权人未在滞纳期内缴纳或者未缴足本年度的年费和滞纳金,专利权自上一年度届满日终止,专利局将向专利权人发出专利权终止通知书。由于未缴年费导致专利权终止,且专利权人也未启动权利恢复程序或者其恢复请求未被批准的,专利局将在发出终止通知书之日起4个月后,在专利登记簿上登记,并在专利公报上予以公告。
如果你的专利因为未缴纳专利年费而导致专利权终止的,可以按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条的规定请求恢复专利权,但此时应缴纳恢复权利请求费。因此每一个专利权人应记住自己专利的申请日,务必按时缴纳年费。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