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3条第1款第3项和第4项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经过对上诉案件的审理,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或者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由此可见,两种情况下会发回重审:1,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不清,证据不足;2,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
根据适用民诉意见第181条的规定,第一审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包括:1,审理本案的审判人员、书记员该回避而未回避的;2,未经开庭审理而作出判决的;3,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未经传票传唤而缺席判决的;4,其他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
当然,根据适用民诉意见的有关规定,有些案件是否发回重审,是要分别情况而时行处理的。 这种情况大约有6种:
1,对当事人在一审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人民法院未作审理、判决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2,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在一审中未参加诉讼,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发回重审的裁定书不列应当追加的当事人。
3,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4,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上诉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与子女抚养、财产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5,人民法院依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案件,认为依法不应由人民法院受理的,可以由第二审人民法院直接裁定撤销原判,驳回起诉。
6,第二审人民法院查明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裁定有错误的,应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查明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起诉裁定有错误的,应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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