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企业办理税务登记的时间和地点有何规定?
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 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 税人),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1)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含临时工商 营业执照)的,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 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纳税人领取临时工商营 业执照的,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2)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经有关部 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 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3)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全部
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 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 税人),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1)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含临时工商 营业执照)的,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 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纳税人领取临时工商营 业执照的,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2)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经有关部 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 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3)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未经有关 •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4) 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 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应当自承包承租合同 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其承包承租业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 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5)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自其在同一县(市) 实际经营或提供劳务之日起,在连续的12个月内累计超过180天的, 应_自期满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 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6) 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 供劳务的,应当自项目合同或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 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上述以外的其他纳税人,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 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均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 日内,向纳税义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 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