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样才能永久性的香港居名,
首先你要成为香港的非永久性居民,其条件是你要在那里有不动资产在650万港币以上左右,接着你取到非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后,再过7年,你就可以去换一张永久性居民身份证了
获 许 投 资 资 产 类 别
投 资 者 须 要 把 不 少 于 港 币 6 5 0 万 元 投 资 于 下 列 其 中 一 个 或 同 时 投 资 于 两 个 获 许 投 资 资 产 类 别 :
I 房 地 产
投 资 者 可 投 资 于 本 港 的 商 用 、 工 业 或 住 宅 物 业 , 包 括 土 地 和 楼 花 。 根 据 计 划 来 港 居 留 而 购 买 的 物 业 , 数 目 不 限 。
II 金 融 资 ...全部
首先你要成为香港的非永久性居民,其条件是你要在那里有不动资产在650万港币以上左右,接着你取到非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后,再过7年,你就可以去换一张永久性居民身份证了
获 许 投 资 资 产 类 别
投 资 者 须 要 把 不 少 于 港 币 6 5 0 万 元 投 资 于 下 列 其 中 一 个 或 同 时 投 资 于 两 个 获 许 投 资 资 产 类 别 :
I 房 地 产
投 资 者 可 投 资 于 本 港 的 商 用 、 工 业 或 住 宅 物 业 , 包 括 土 地 和 楼 花 。
根 据 计 划 来 港 居 留 而 购 买 的 物 业 , 数 目 不 限 。
II 金 融 资 产
投 资 者 可 投 资 于 下 列 一 种 或 多 种 金 融 资 产 :
(A) 股 票 — 以 港 元 交 易 的 香 港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公 司 股 票 。
(B) 债 券 — 以 港 元 为 单 位 , 包 括 由 以 下 机 构 发 行 或 全 面 保 证 的 定 息 或 浮 息 工 具 和 可 换 股 债 券 —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政 府 、 外 汇 基 金 、 香 港 按 揭 证 券 有 限 公 司 、 地 铁 有 限 公 司 、 九 广 铁 路 公 司 、 香 港 机 场 管 理 局 , 以 及 其 他 指 明 的 由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政 府 全 资 或 局 部 拥 有 的 法 团 、 机 构 或 团 体 ; 或 上 文 ( A ) 项 所 指 的 公 司 。
(C) 存 款 证 — 由 《 银 行 业 条 例 》 订 明 的 认 可 机 构 发 行 的 港 元 存 款 证 。 存 款 证 在 购 买 时 须 距 离 到 期 日 不 少 于 1 2 个 月 ( 购 买 日 期 须 在 入 境 处 原 则 上 批 准 投 资 者 参 与 计 划 之 后 。
这 类 票 据 到 期 时 , 应 换 成 距 离 到 期 日 不 少 于 1 2 个 月 的 存 款 证 或 其 他 获 许 投 资 资 产 类 别 的 资 产 ) 。
(D) 后 偿 债 项 — 由 认 可 机 构 按 《 银 行 业 条 例 》 附 表 3 第 3 ( k ) 和 3 ( m ) 段 发 行 , 并 以 港 元 为 单 位 的 后 偿 债 项 。
(E) 合 资 格 的 集 体 投 资 计 划 注 — 入 境 处 将 于 网 页 公 布 并 定 时 更 新 本 计 划 合 资 格 的 集 体 投 资 计 划 名 单 的 资 料 。
( 请 按 此 处 参 阅 该 名 单 的 资 料 。 )
入 境 处 可 随 时 更 改 以 上 载 列 的 获 许 投 资 资 产 类 别 , 无 须 事 先 通 知 。 有 意 根 据 本 计 划 提 出 申 请 的 投 资 者 , 可 定 期 浏 览 本 网 页 , 查 阅 最 新 资 料 。
注 就 本 计 划 而 言 , 合 资 格 的 集 体 投 资 计 划 须 由 根 据 《 证 券 及 期 货 条 例 》 第 V 部 获 发 牌 的 法 团 管 理 , 并 最 少 把 7 0 % 的 平 均 净 资 产 投 资 于 上 文 第 ( I ) 或 ( I I ) ( A ) 至 ( D ) 项 的 资 产 类 别 上 。
合 资 格 的 集 体 投 资 计 划 可 以 以 香 港 或 其 他 地 方 作 为 注 册 地 , 但 必 须 以 港 元 为 单 位 , 并 且 必 须 属 证 券 及 期 货 事 务 监 察 委 员 会 批 准 在 香 港 售 予 公 众 的 认 可 基 金 。
逗 留 条 件
延 期 逗 留
获 准 来 港 的 受 聘 人 在 入 境 时 , 通 常 会 获 签 发 为 期 十 二 个 月 的 工 作 进 入 许 可 , 视 乎 其 工 作 性 质 或 雇 佣 合 约 的 有 效 年 期 而 定 。
受 聘 人 可 于 逗 留 期 限 届 满 前 申 请延 期 逗 留 , 但 只 有 在 受 聘 人 仍 然 符 合 本 计 划 所 规 定 的 入 境 资 格 下 , 有 关 申 请 才 获 考 虑 。
如 申 请 获 得批 准 , 受 聘 人 所 获 准 的 延 期 逗 留 期 限 , 通 常 会 以 2 - 2 - 3 年 的 模 式 或 根 据 其 雇 佣 合 约 的 有 效 年 期 ( 以 较 短 者 为 准 ) 而 批 出 。
他 们 在 港 连 续 通 常 居 住 满 七 年 后 , 可 申 请 香 港 居 留 权 。
转 换 工 作
受 聘 人 来 港 后 可 向 入 境 处 处 长 申 请 转 换 工 作 , 但 必 须 受 雇 于 相 关 行 业 , 并 继 续 符 合 有 关 的 资 格 准 则 。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