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案查扣物品如何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六部门规定”),仅对因犯罪嫌疑人死亡撤销案件后冻结款项的处理作出了规定,但没有涉及扣押的款物的处理。 因而审前阶段因犯罪嫌疑人死亡撤销案件后的冻结、扣押款物的处理已成为司法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冻结款项处理的规定 对因犯罪嫌疑人死亡撤销案件后冻结款项的处理,“六部门规定”第十九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不能扣划存款、汇款,对于在侦查、审查起诉中犯罪嫌疑人死亡,对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应当依法予以没收或者返还被害人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裁定通知冻结犯罪嫌疑人...全部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六部门规定”),仅对因犯罪嫌疑人死亡撤销案件后冻结款项的处理作出了规定,但没有涉及扣押的款物的处理。
因而审前阶段因犯罪嫌疑人死亡撤销案件后的冻结、扣押款物的处理已成为司法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冻结款项处理的规定 对因犯罪嫌疑人死亡撤销案件后冻结款项的处理,“六部门规定”第十九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不能扣划存款、汇款,对于在侦查、审查起诉中犯罪嫌疑人死亡,对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应当依法予以没收或者返还被害人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裁定通知冻结犯罪嫌疑人存款、汇款的金融机构上缴国库或者返还被害人。
在此规定精神下,《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三十九条、《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款物工作规定》第二十六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三十一条均规定犯罪嫌疑人死亡的,冻结款项的处理由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申请人民法院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最高法解释)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对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因犯罪嫌疑人死亡,申请人民法院裁定通知冻结犯罪嫌疑人存款、汇款等的金融机构,将该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等上缴国库或者返还被害人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经过阅卷、审查有关证据材料后作出裁定。
(二)扣押物品处理的规定 对于犯罪嫌疑人死亡后被扣押物品的处理,只在《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三十九条有所规定,即对扣押在人民检察院的犯罪嫌疑人的违法所得需要没收的,应当提出检察建议,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需要返还被害人的,直接决定返还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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