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失业问题我们应采取的措施有哪些呢?
失业是发达商品经济的必然产物,同时,由于必要、合理的失业能够在社会再生产过程中起到对劳动力供求关系的调节作用,因此,我们没有必要也不可能完全消灭失业。我们所要做的,是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把我国的失业控制在一个合理、适度的程度内。
1 我们应当尽快采取必要措施,加快和深化国有企业改革,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实现国有企业大面积的扭亏增盈。这样,既可以减少国有企业下岗失业的人数,又可以增加对劳动力的有效需求。在这里我们想着重谈一谈我国国有企业在改革中扩大企业家经营决策权同强化职工的民主管理与监督的关系对企业的重要影响问题。 我国在企业改革过程中,扩大企业家的经营决策权当然是无可非议的,但如何保...全部
失业是发达商品经济的必然产物,同时,由于必要、合理的失业能够在社会再生产过程中起到对劳动力供求关系的调节作用,因此,我们没有必要也不可能完全消灭失业。我们所要做的,是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把我国的失业控制在一个合理、适度的程度内。
1 我们应当尽快采取必要措施,加快和深化国有企业改革,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实现国有企业大面积的扭亏增盈。这样,既可以减少国有企业下岗失业的人数,又可以增加对劳动力的有效需求。在这里我们想着重谈一谈我国国有企业在改革中扩大企业家经营决策权同强化职工的民主管理与监督的关系对企业的重要影响问题。
我国在企业改革过程中,扩大企业家的经营决策权当然是无可非议的,但如何保证这种权力不被滥用却是任何人也不能回避并且在事实上也一直未能解决的问题。在现实经济生活中,由于国家、职工无法控制企业厂长(经理)的行为,再加之有很多人事实上没有经营管理能力甚至没有责任心,导致企业经营决策的失误并进一步导致企业破产倒闭成为一种经常的现象。
更为严重的是在企业负责人权力膨胀甚至失控时,还往往导致腐败现象。事实上有相当一部分困难或破产倒闭企业,其负责人的责任是相当大的。这样,在企业职工对厂长(经理)的行为无法控制的情况下,却要让职工来承担下岗失业的风险和后果,是极不正常和极不应当的。
因此,为了实现国有企业大面积的扭亏增盈,为了让企业职工的权力与承担的风险相对称,我们必须强化企业职工的民主管理与监督。
2 在解决失业和再就业问题上,应当强化政府的作用。我们认为,从总体上来讲应当建立就业与经济、社会的发展相协调的政府管理体制,把就业问题纳入宏观调控政策和基本建设、技术改造、合资合作项目管理体系中。
具体来讲,政府作用的强化应当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政府应当尽快采取有效措施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以增加对劳动力的有效需求;二是政府应当大力发展各种免费的职业介绍机构,疏通就业信息,沟通就业渠道,并规范目前部分收费的私人职业介绍机构,坚决取缔那些存在欺骗行为的私人职业介绍机构;三是可考虑增加政府对失业劳动者进行再就业培训的经费投入,建立各种行业、跨行业的就业培训和指导中心,通过加强职业培训,改进和提高劳动者的职业技能,调整劳动者的知识结构和技术结构;四是作为一种短期措施,可考虑在国有企业改革攻坚战的近2-3年内,由政府投资举办各种公共工程建设项目,以暂时缓解再就业的压力;五是可考虑帮助部分劳动者由失业问题较严重的老工业城市和地区向新的经济增长地带和城市实现地区迁移;六是作为一种短期措施,可考虑在近几年内适当限制富余劳动力向失业问题较严重的城镇和地区的无序、过量流入,以减少他们与城镇劳动力竞争有限的就业岗位。
3 采取一些优惠政策,大力发展 “ 劳动密集型 ” 产业,特别是大力发展第三产业。应当指出的是,在发展第三产业问题上,我国是大有潜力可挖的。据统计,在就业人数上比较,1994年第三产业就业人数在全国就业总人数中,几个国家的比重分别为:美国72。
8%,日本62。7%,德国59。4%,俄罗斯56%,而我国仅为23%。在发展第三产业中,大力发展区街经济、社区经济等不失为可供选择的方案。
4 大力发展弹性工作、非全日制工作、钟点工等灵活多样的就业形式,以拓宽就业渠道
5 加大宣传力度。
转变劳动者的择业、就业观念,使他们由目前相当部分人所持有的对就业期望值过高、不切实际地希望找到舒适轻松、报酬优厚、相对稳定的工作的思维定势中解脱出来,增强就业、择业的竞争意识。同时,政府应对苦、脏、累、险等工作岗位实行必要的分配倾斜政策,如减免这些部门、行业的部分税收等,以吸引劳动者到这些部门、行业就业。
6 对下岗和失业劳动者进行劳动关系的清偿。众所周知,我国企业过去一直实行低工资的政策,在这种制度下的工资实际上仅是工人应当获得的劳动报酬的一部分,其余部分连同工人在剩余劳动内创造的价值则形成了积累。
可以说我国庞大的国有资产事实上是广大劳动者劳动的结晶。从理论上讲,这种劳动的结晶理应用于保证劳动者同生产资料的结合从而进行劳动并获得劳动收入。我们在同许多下岗失业劳动者交谈时,他们几乎都不约而同地提出了一个共同的问题:我们在企业工作多年,就算没有功劳也有苦劳,现在我们老了,重新寻找工作的能力又有限,而企业亏损或破产倒闭,要我们自谋生路,那么过去的老帐应该怎样算?事实上这是对劳动关系明确提出的补偿要求。
对这一问题,我们认为绝不应当视之为无稽之谈而置之不理,在劳动者下岗失业时应当对他们进行劳动关系的清偿。具体办法可以采用一次性清算,如广东省实行的一次性 工龄买断 ” 的办法,也可以采用分期支付的办法;既可考虑用货币形式支付,也可考虑以国有资产的债权、股权甚至住房等非货币形式支付。
或者在职工自愿参加的原则下,将这部分资金适当集中建立一种基金,用于失业劳动者的培训、为失业者 自我雇佣 ” 的开业提供贷款或为他们到银行贷款提供抵押、担保等等。我们认为,实行这一办法至少有两个好处,首先,可以增强失业劳动者再就业的经济能力(如失业者可以使用这部分货币实现 自我雇佣 ” ,也可以使用这部分货币投资入股,在 “ 股份合作制 ” 企业实现再就业,等等);其次,可以解决部分下岗劳动者事实上已重新就业,但仍在原企业领取一定数量收入,企业的压力事实上并未减轻的 隐性失业 ” 问题。
需要指出的是,我们绝不能把这种对劳动关系的清偿视之为国有资产流失,从理论上讲,这只是 取之于民,还之于民 ” 。
7 增加失业保险基金数量,扩大失业保险覆盖范围,规范失业保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
目前,我国失业保险基金的收缴比例过低(企业上缴部分及职工个人交纳部分合计只占工资总额的2%-3%),因此,应当提高失业保险基金的收缴比例,特别是应当把交纳失业保险金通过法律程序规定下来,任何企业和个人都应当交纳,否则就是违法行为。
同时,也应当增加政府对失业保险基金的投入力度(政府应当增加对失业保险基金投入力度的理论依据与上述关于对劳动关系清偿是相同的)。在此基础上,应当扩大失业保险金的覆盖范围(目前许多地方只对几种特殊类型的失业人员发放)。
在失业保险基金的管理上,应当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防止基金时常被挪作他用的现象发生。
我国的社会主义国家,广大劳动者从整体上看是生产资料的共同主人,大家的整体利益、长远利益是一致的。
只要我们采取各种切实有效的措施,就一定能够把我国的失业控制在合理、必要的程度内,并发挥失业的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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