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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的约定合法吗?

劳动合同中约定单位给职工较高的工资,职工不要 求单位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费用,这样的约定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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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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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赵某应聘为某合资公司市场主管,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公司 提出,如果赵某同意公司不为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公司可支 付其高于原口头约定数额的薪水。赵某对此予以接受,于是将这 一内容写进了劳动合同。
  在此后两年,公司一直没有缴纳赵某的 养老保险费。后因公司调整经营,经协商与赵某解除了劳动合同。   赵某此时要求公司补交两年工作期间的养老保险费,公司断然予 以拒绝。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中劳动者同意用人单位可以不缴 纳养老保险费的条款,没有为劳动者缴纳养老保险费,怎么办? 赵某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要求责令公 司为其补交两年间的养老保险费。
  养老保险也称基本养老保险, 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保证劳动者在年老丧失劳动能力 时,给予基本生活保障的制度。  参加养老保险是每个企业和职工 应有的权利,也是其应尽的义务。
  《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所以,公司为赵某缴纳养老保险费是强制性的法律义务。即使赵 某当初同意公司不参加养老保险,也不可以免除公司的责任。
    这 样的免责条款由于违反了法律的强制规定,因而是无效的。参加 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不仅是用人单位的义务,也是劳动者 的义务。对于劳动者的权利,劳动者可以放弃,但是对于义务就 不可以放弃而应当履行。
  因此,即使劳动者不想参加社会保险也 是不行的,公司以高薪来取代职工的养老保险,是违反法律规定 的,也是得不偿失的。  只有依法缴纳养老保险费,才能保障公司 和职工双方的共同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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