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学硕士和MPACC有什么不同?
我的理解应该是一码事,中文名称与英文简称的区别而已。
我记得中山大学的会计学专业研究生班,申请的学位是管理学而不是会计学,当时很纳闷,why??。或许会计学硕士是新生事物吧。
会计硕士专业学位的英文名称为Master of Professional Accounting,英文缩写为MPAcc。
会计硕士专业学位设置方案
(二O O三年十二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通过)
一、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经济全球化的需要,健全和完善国家高层次会计人才培养体系,建设高素质、应用型的会计人才队伍,特设置会计硕士专业学位。
二、会计硕士专业学位的英文名称为Master of Profes...全部
我的理解应该是一码事,中文名称与英文简称的区别而已。
我记得中山大学的会计学专业研究生班,申请的学位是管理学而不是会计学,当时很纳闷,why??。或许会计学硕士是新生事物吧。
会计硕士专业学位的英文名称为Master of Professional Accounting,英文缩写为MPAcc。
会计硕士专业学位设置方案
(二O O三年十二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通过)
一、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经济全球化的需要,健全和完善国家高层次会计人才培养体系,建设高素质、应用型的会计人才队伍,特设置会计硕士专业学位。
二、会计硕士专业学位的英文名称为Master of Professional Accounting,英文缩写为MPAcc。
三、会计硕士专业学位培养高层次、应用型会计专门人才,其招生对象、课程设置、培养方式以及知识和能力结构等应遵循会计职业的原则。
四、会计硕士专业学位获得者应较好地掌握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和邓小平理论,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德智体全面发展;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系统地掌握现代会计理论与实务以及相关领域的知识与技能;为将来具备会计工作领导能力打好素质基础。
五、招生对象为具有国民教育系列本科毕业(一般应具有学士学位)、从事会计或相关领域的实际工作两年以上者。
六、教学内容要学以致用,教学方法采用课堂讲授、研讨、模拟训练、案例分析、社会调查和实习等多种形式。
七、学位论文选题应紧密结合会计实务。论文形式可以是研究报告、调研报告或案例分析报告等。论文应体现学生运用会计学科及相关学科的理论、知识、方法等分析于解决会计实际问题的能力。
八、修满规定学分并通过论文答辩者,授予会计硕士专业学位。
九、会计硕士专业学位证书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印制。
附件三
会计硕士专业学位参考性培养方案
(二O O四年四月)
一、培养目标及基本要求
培养具有从事会计职业所需的职业道德和专业知识与技能的应用型高级专门人才。
基本要求包括: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有关法令,具有高尚的职业道德和积极进取精神,具有与时俱进的创新意识。
2、掌握现代会计理论与实务及其相关领域的知识和技能,具有对多变的商业环境的学习能力和战略意识,具有会计工作的领导潜质。
3、比较熟练地掌握和运用一门外语。
4、身心健康。
二、培养方向
各个培养单位应根据其办学优势和社会需求设置培养方向,并根据培养方向设置课程模块,制定具体培养方案。各培养单位制定的培养方案须报教育指导委员会备案。
三、招生对象
招生对象一般应为国民教育系列本科毕业(一般应具有学士学位)、从事会计或相关领域的实际工作两年以上者。
四、培养方式
1、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采取灵活多样的培养方式。
2、教学方式鼓励采用案例教学方法并逐步增加在教学中使用案例的比例,注重理论联系实际,强调培养学生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要开辟第二课堂,聘请由实践经验的专家、企业家和政府官员开设讲座或承担部分课程。
3、考评方式要综合评定学生的学习成绩,包括考试、作业、案例分析、课堂讨论、撰写专题报告等。
4、实行学分制。总学分不少于45学分。
5、成立导师组,发挥集体培养的作用。导师组的成员应以具有指导硕士研究生资格的正、副教授为主,并适当吸收企业与政府部门中相关人员的参加。
6、加强实践环节。
7、重视和加强政治思想素质和职业道德的培养。
五、课程设置
课程设置包括:核心课、方向必修课和任选课。
1、核心课(必须修读,共25学分)
(1)政治课(2学分)
(2)外国语(3学分)
(3)管理经济学(3学分)
(4)管理信息系统(3学分)
(5)高级财务会计理论和实务(3学分)
(6)高级财务管理理论和实务(3学分)
(7)高级管理会计理论和实务(3学分)
(8)高级审计理论和实务(3学分)
(9)商业伦理与会计职业道德(2学分)
2、方向课(必须修满14学分)
(1)国际会计准则专题(2学分)
(2)政府与非盈利性组织会计(2学分)
(3)财务报表分析(3学分)
(4)业绩评价与激励机制(2学分)
(5)国际审计准则专题(2学分)
(6)会计师事务所管理(2学分)
(7)内部控制理论与实务(2学分)
(8)企业税收筹划(3学分)
(9)中国税制(2学分)
(10)数量分析方法(3学分)
(11)金融市场与金融工具(3学分)
(12)企业并购(2学分)
(13)风险管理(3学分)
(14)投资学(3学分)
(15)国际商务与国际结算(2学分)
(16)战略管理(3学分)
(17)商法概论(2学分)
3、任选课(必须修满6学分)
由学生在全校为硕士研究生开设的课程(含方向课中未选过的课程)中选修至少6学分。
六、学位论文与学位授予
会计硕士专业学位论文要体现专业学位特点,突出学以致用,注重解决实际问题。论文应具有创新和实用价值。论文形式上可以是研究报告、调研报告或案例分析报告等。
修满规定学分并通过论文答辩者,授予会计硕士专业学位。
会计硕士专业学位教育试点单位名单
北京大学
中国人民大学
清华大学
中央财经大学
南开大学
天津财经大学
东北财经大学
复旦大学
上海交通大学
上海财经大学
南京大学
厦门大学
武汉大学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湖南大学
中山大学
暨南大学
重庆大学
西南财经大学
西安交通大学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
关于开展会计硕士专业学位教育试点工作的通知
学位办[2004]28号
有关单位:
经研究,批准中国人民大学等21个研究生培养单位开展会计硕士专业学位教育试点工作(附件一)。
现将《会计硕士专业学位设置方案》(附件二)和《会计硕士专业学位参考性培养方案》(附件三)转发给你们,并就试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要求
开展会计硕士专业学位教育,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全国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培养面向会计职业的应用型高层次会计人才,健全和完善我国高层次会计人才培养体系,建设高素质的会计人才队伍,以更好地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经济全球化的需要,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服务,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服务。
会计硕士专业学位与会计学学术性学位是规格不同的两种学位类型,各有侧重,其招生办法、教育内容、培养模式、质量标准等要突出职业要求,注重学术性与职业性的紧密结合。开展会计硕士专业学位教育,要转变教育观念,既要遵循高层次人才培养的一般规律,又要深入探索会计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特有规律;要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注重学习借鉴国际上先进的教育理念和教育模式;要建立完善的质量监督与保障制度,保证会计硕士专业学位教育和培养质量。
加强会计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师资队伍建设、教材建设和培养基地建设,不断改善培养条件,是保证会计硕士专业学位教育质量的重要前提。要注重教师的职业培训,建立一支具有现代教育理念、合理知识结构和实际工作经验的教师队伍,积极选聘会计实际部门有丰富实践经验和较高理论水平的人员参与培养会计硕士研究生。
要具备会计硕士专业学位案例教学和多媒体教学的场所及设备条件,加强教材、课件、案例库建设和图书资料、网上文献信息数据库、计算机及相关软件、网络接入条件等教学设施建设。要与会计实际部门建立密切的联系和合作,能提供良好的会计硕士专业学位教育实践基地。
二、培养目标与实施办法
1、培养目标:会计硕士专业学位教育面向会计职业,培养较好掌握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德智体全面发展,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法纪观念,系统掌握现代会计学、审计学、财务管理以及相关领域的知识和技能,对会计实务有充分的了解,具有很强的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高层次、高素质、应用型的会计专门人才。
2、招生与考试:招生对象为具有国民教育系列的大学本科毕业生(一般应具有学士学位)、从事会计或相关领域的实际工作两年以上者。入学考试的笔(初)试采取全国联考,统一命题、统一阅卷;面试由各单位自行组织。
各单位结合笔(初)试、面试、个人经历和工作业绩组织录取。
3、培养方式与学习年限:培养方式为非全日制(即半脱产和在职学习)方式。学习年限为三至四年,其中至少有半年时间在培养单位内学习。
4、课程教学与学位论文:根据《会计硕士专业学位设置方案》和本单位会计硕士专业学位培养方向的要求,参照《会计硕士专业学位参考性培养方案》,有针对性地制定本单位培养方案、设计课程体系、确定教学内容、把握学位论文要求,采取灵活多样的教学方式、精心做好培养工作。
组织课程教学与学位论文要紧密结合会计实务、理论联系实际,加强案例教学,注重实际能力的培养,可聘请有实践经验的专家、企业家和政府官员开设讲座。学位论文指导教师和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中,应至少有一位具有会计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
5、修满规定学分并通过学位论文答辩者,授予会计硕士专业学位。
三、组织管理
1、会计硕士专业学位教育试点工作的领导与协调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教育部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司负责。
全国会计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指导有关培养工作。
2、试点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重视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在各方面给予必要的支持,抓好学科建设,理顺办学体制,试点单位可根据需要成立专门工作组织,专人负责。
3、为保证会计硕士专业学位教育健康、有序发展,各试点单位每年先报送招生培养方案,经审核后确定各试点单位当年招生计划,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下达。
4、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在恰当时间组织或委托有关机构对试点单位试办会计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情况进行评估与督导,对违反有关规定,疏于管理,不能保证培养质量的单位,将暂停直至取消其试点权。
5、会计硕士专业学位证书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印制。
四、其它事宜
1、全国联考考试科目、考试大纲、以及具体招生、考试的时间与安排另行通知。
2、同意北京国家会计学院、上海国家会计学院、厦门国家会计学院分别与清华大学、上海财经大学、厦门大学按联合培养方式开展会计硕士专业学位教育试点工作。
请合作院校于五月底前报送合作协议及其实施方案。
学位办[2004]28号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二OO四年四月三十日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