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货运保险与保价的区别
保价与保险风马牛不相及。但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世界范围内出现了一股“船公司登陆”、“货代公司下海”的潮流,综合性的一体化物流服务逐渐成为物流企业竞相追逐的目标。船公司纷纷在各物流环节设立物流中心,货代公司也逐渐从代理人身份向承运人身份转变。 第三方物流企业除了为客户提供运输、仓储等基本服务外,还提供代理保险、出口通关、包装、分拨等附加服务。在综合物流服务条件下,原来须由买卖当事人向保险公司缴纳的保险费,均由第三方物流服务提供商代收,因此至少从形式上看,保险费与保值附加费似乎并无区别。 毋庸讳言,从作用上讲,保险和保价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替代性,但其异同亦不容物流实务界相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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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价与保险风马牛不相及。但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世界范围内出现了一股“船公司登陆”、“货代公司下海”的潮流,综合性的一体化物流服务逐渐成为物流企业竞相追逐的目标。船公司纷纷在各物流环节设立物流中心,货代公司也逐渐从代理人身份向承运人身份转变。
第三方物流企业除了为客户提供运输、仓储等基本服务外,还提供代理保险、出口通关、包装、分拨等附加服务。在综合物流服务条件下,原来须由买卖当事人向保险公司缴纳的保险费,均由第三方物流服务提供商代收,因此至少从形式上看,保险费与保值附加费似乎并无区别。
毋庸讳言,从作用上讲,保险和保价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替代性,但其异同亦不容物流实务界相混淆。
● 保价与保险的相同点
1。
从形式上看,托运人均在基础运费以外,额外支付了“保费”。不过托运人在保价运输条件下支付的是保值附加费,其实际构成运费的一部分;
而在保险条件下支付的是“保险费”,其并不构成实际运费的一部分。
2。 从过程上看,托运人的货物均发生了灭失、损坏或交付迟延。
3。 从效果上看,托运人均因货损获得了赔偿。
4。
从金额上看,托运人声明价值均不得超过货物的实际价值。
● 保价与保险的不同点
1。 制度设计的目的不同
保价是按照私权自治的精神,对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作出的一种商业安排。
而保险则是将风险从某个个人转移到社会团体,由社会团体所有成员分担损失的一种风险防范机制。
2。 所“保”风险的范围不同
保价运输仅仅是对承运人责任赔偿限额做出例外性和补充性的一种商业安排,因此其发生作用的前提是承运人负有不可免责的过失责任。
而保险可以承保的风险出了承运人责任以外,尚可包括第三人侵权行为、不可抗力等。
3。 运作机制不同
在保价运输条件下,承运人一般要及时启动特殊处理流程,保证货物安全、及时运抵收货地点。
而在承运人代理保险条件下,承运人可及时办理投保手续,并不必然启动特殊处理流程。
4。 风险的最终承担者不同
一旦发生货物损失,在保价运输条件下,通常由承运人承担赔偿责任。
而在保险条件下,是由保险公司承担货损风险的;
即便是因承运人责任导致货物损失,托运人亦可直接向保险人索赔,然后再由保险人向承运人追偿。
5。
根据保险惯例,某些不能承保的货物亦在办理保价运输之列
按照保险惯例,可承保的损失应该是可以确定和计量的。对于私人信函、身份证件等函件类货物而言,一般不属于保险公司的承保范围,但可以办理保价运输。
如前所述,对于不易确定和计量实际价值的货物,实践惯例是允许办理保价运输,但同时对保价一般设置最高限额。
6。 其他形式上的区别
(1)两者涉及的当事人不同
保险除托运人、承运人以外,还涉及保险人。
(2)两者合同文书表现形式不同
实践中保价约定多以托运单保价条款形式出现,而保险约定既可以保险条款,又可以保险合同的形式出现。
(3)两者费用的实际收取人不同
保值附加费直接支付给承运人,承运人即实际收取人。而保险费一般直接支付给保险公司,即使在承运人代理保险条件下,承运人只是代收人,实际收取人仍然是保险人。
(4)两者的索赔程序不同
一般而言,保价运输的索赔程序较为简便,要求提供的相关单证也比较少; 而保险程序相对繁琐。
● 混淆保价与保险可能导致的法律风险
如前所述,由于形式上的相似性以及在功能上具有一定程度的可替代性,在综合物流服务条件下,保价运输与代理保险经常被托运人或承运人相混淆。
但实践表明,混淆保价与保险可能引致很多法律问题。
1。 把保价当成保险
承运人收到保值附加费后,没有及时启动特殊处理流程,而是直接去投保。
一般来说,未及时启动特殊处理流程将有可能导致货物破损率上升给承运人带来运营管理危机,但尚不至于引起法律纠纷。因为给保价货物办理投保手续也可以认为是一种更为“特殊”的处理流程,如遇货物损失,承运人可以从保险公司受偿后再偿付托运人。
如果托运人把保价当成保险,其风险很大。按照法律规定,非因承运人过失如不可抗力导致的货物损失,承运人得以免责。因此,托运人切忌将保价运输当成保险。
2。
把保险当成保价
实践中,一些企业认为办理货物保险手续繁琐、费用昂贵,因此铤而走险将代理保险按照保价运输方式操作,且称之为“自营保险”。
笔者认为,所谓的“自营保险”是极不可取的。首先,从法理上讲,“自营保险”是非法的,因为办理保险业务需得到国家保险业监督管理部门的许可。其次,从实践中看,“自营保险”埋藏着巨大的风险。如本文所述,保价运输和保险所“保”风险的范围不同。
如果遇到第三人侵权或不可抗力事件等,货物损失可能是巨大的,但此时承运人没有及时办理保险,很有可能导致承运人损失惨重。
另外,即使没有发生货物损失,因托运合同中约定了承运人提供代理保险服务,承运人把保险当成保价的行为亦可能招致托运人提起违约之诉的诉讼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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