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工作人员的工作性质和内容
按照地方组织法的规定,乡镇政府行使下列职权:
1、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发布决定和命令;
2、执行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司法行政、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 3、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4、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5、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和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
6、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全部
按照地方组织法的规定,乡镇政府行使下列职权:
1、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发布决定和命令;
2、执行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司法行政、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 3、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4、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5、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和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
6、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7、办理上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乡镇政府的这些职权大致包括4个方面:一是执行权,即执行乡镇人大的决议和上级政府的决定、命令;办理上级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二是管理权,即执行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司法行政、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三是制令权,即制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四是保护权,即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和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浦兴祖,1999:200)。
从乡镇政府的这些职权来看,乡镇政府的主要职能是行政管理。但是,随着基层民主的发展和其自身的结构转型,乡镇政府的主要职能必须作出相应的调整,以行政管理为主转向以乡村民主化治理为主。“管理”与“治理”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是二者却是两种不同的概念,有着“集权”与“民主”的根本分野。
管理的实质,是政府凌驾于社会之上,以行政权支配社会;治理则是一种基于民主的现代政府理念,在治理模式中,政府由人民直接授权组成,并代表社会行使职权。乡村民主化治理的根本目的,是促进乡村社会的全面、持续和协调发展。
另外,在乡镇政府职能转型中,还必须对既有的县乡关系体制进行相应的改革,即在县、乡之间适度的分权,并对各自的职权加以合理界定。换言之,乡镇政府不能无条件地执行县级政府的决定和命令,办理上级政府交办的事项(不论合理的还是不合理的、合法的或是不合法的)。
目前,县乡之间主要是一种“压力型体制”(荣敬本等,1998)。县(市)政府通常将各项社会经济发展任务,细化为各种指标,分解下达给乡镇,并与乡镇政府签订目标考核责任书(责任状)。由于这些任务及其指标的主要评价、考核方式采取“一票否决制”,将乡镇政府和其主要负责人的荣辱、政绩、升迁与之“挂钩”,这在无形中形成了一种自上而下的压力。
这种关系体制实质上是一种层层承包式“经济—政治”体制。面对这种压力,乡镇政府不得不将主要精力投放在完成上级政府的交办的任务中,而疏于乡村治理和乡村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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