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上暖气跑水,物业地板打孔排水要赔偿吗?
物业管理公司在事先未征得你同意的情况下,将你的房屋屋顶打穿,虽声称是紧急避险的需要,但是物业管理公司不能证明楼上业主的利益大于楼下业主的利益,为了保护楼上业主的利益就可以置楼下业主利益于不顾,因此物业管理公司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你可以委托建筑工程质量鉴定机构对你的房屋损坏问题出具修复方案,要求物业管理公司对你的合理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并按鉴定机构的修复意见对你的房屋予以修复。紧急避险是法定免责事由之一,但本案不能称为紧急避险,因而物业管理公司不能援引紧急避险免责。 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全部
物业管理公司在事先未征得你同意的情况下,将你的房屋屋顶打穿,虽声称是紧急避险的需要,但是物业管理公司不能证明楼上业主的利益大于楼下业主的利益,为了保护楼上业主的利益就可以置楼下业主利益于不顾,因此物业管理公司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你可以委托建筑工程质量鉴定机构对你的房屋损坏问题出具修复方案,要求物业管理公司对你的合理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并按鉴定机构的修复意见对你的房屋予以修复。紧急避险是法定免责事由之一,但本案不能称为紧急避险,因而物业管理公司不能援引紧急避险免责。
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的行为。其成立的要件有:(1)必须遭受现实的危险;(2)必须是正在发生的危险,即危险迫在眉睫,合法权益正处在危险威胁之中。
如不实行紧急避险,危险立即会转化为现实危害,使有关的合法权益遭受不可挽回的损失;(3)必须是不损害某种合法权益就无法避免的危险,紧急避险是别无选择的一种选择;(4)必须出于保护合法权益的目的。
行为人损害某一合法权益,必须是出于避免较大的合法权益受损失的正当目的;(5)必须没有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为有效避免危险而必须损失的合法权益的方式必须以“必要限度”为前提。如果紧急避险成立的,则依据《民法通则》第129条,应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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