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我国先行支付制度的措施有哪些呢?
第一,积极构建工伤认定部门联动机制。对劳动关系不明确的工伤案件,必须尽快建立工伤认定职能部门、劳动监察机构、劳动仲裁机构横向联动机制,否则受伤害职工将会因为难以认定工伤而无法申请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相关待遇,因此,必须尽快建立该项工作机制,以确保工伤认定工作运转顺畅。
第二,设立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基金进行专项核算。这一部分基金按照一定比例,由财政部门拨款、工伤保险基金、违法单位的赔偿和罚款等几部分共同构成,这样有利于明确先行支付的收入和支出,避免对先前的工伤保险基金过度使用;加强对违法单位的追缴力度,既保障基金的安全运作,又在最大程度上实现基金对未参保工伤劳动者的保障,真正体现以人为本...全部
第一,积极构建工伤认定部门联动机制。对劳动关系不明确的工伤案件,必须尽快建立工伤认定职能部门、劳动监察机构、劳动仲裁机构横向联动机制,否则受伤害职工将会因为难以认定工伤而无法申请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相关待遇,因此,必须尽快建立该项工作机制,以确保工伤认定工作运转顺畅。
第二,设立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基金进行专项核算。这一部分基金按照一定比例,由财政部门拨款、工伤保险基金、违法单位的赔偿和罚款等几部分共同构成,这样有利于明确先行支付的收入和支出,避免对先前的工伤保险基金过度使用;加强对违法单位的追缴力度,既保障基金的安全运作,又在最大程度上实现基金对未参保工伤劳动者的保障,真正体现以人为本的理念。
另外,应根据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参保情况、工伤发生率、工伤赔付率、意外事故发生和救济情况等,科学编制工伤保险基金预算。在确保工伤保险待遇正常给付的前提下,统筹安排先行支付资金,由于先行支付资金有一定的不可预测性,建议把先行支付所需资金纳入工伤保险储备金,并适当提高储备金提取比例;还应规范管理,根据法律规定和经办工作的实际,研究制定先行支付的条件、标准,严把先行支付关口,在出口上把好关。
第三,完善先行支付的相关制度。先行支付必须由受偿人向社会保险部门提出申请,劳动者在受伤后治疗的同时,向第三方或未缴纳保险费的用人单位要求支付有关费用,遭到拒绝后又转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先行支付,由此可见受害个人有两个对应的义务主体,那么究竟有谁来履行义务呢?在这里必须明确,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承担的是垫付责任。
第四,明确被保险人的协助义务。必须向被保险人表明其向保险人提供行使代位求偿权的协助是一项法定义务。
第五,在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设立专司先行支付和代位求偿职责的机构。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