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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突发精神病如何处理?

  我朋友是一个民营企业的车间主管,昨天有一外地员工忽然在车间说起胡话,无端大骂同事,还砸东西,劝也劝不进,看上去就是精神病发作,即通知她家属快来一起处理。家属来了以后说她过去没有精神病的,只不过平时说话很少,不愿与人交流,厂里这么把她弄成这样了,要厂里赔偿。而她发病前厂里并没有任何人对她有过激行为,大家还怀疑她本来就有精神病,因为她来厂里工作只有半年时间,对她的过去不了解。  请问这样的情况厂里有责任吗?要赔偿吗?这件事怎么处理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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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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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殊疾病】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36号第二条规定:关于特殊疾病的医疗期问题,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二十四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病假工资】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五十九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病假日工资=最低工资标准×80%÷21。75天(月计薪天数) 【医疗补助费】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第六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
    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当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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