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洛克、司法部门与行政部门三权分立的制度(请看清问题再回答)?为什么洛克、孟德斯鸠等人要实行立法部门、司法部门与行政部门三权分立的制度(请看清问题再回答)? 在三权分立之前,立法和司法都是行政的附属品,那么他们为什么要实行立法部门、司法部门与行政部门三权分立的制度?
请注意我的问题是“为什么洛克、孟德斯鸠等人要实行立法部门、司法部门与行政部门三权分立的制度”,不是“为什么洛克、孟德斯鸠等人要实行三权分立的制度”,也就是说,为什么跟“行政部门”相互独立的是立法部门和司法部门,而不是科研部门、交通部门、教育部门、医疗部门、文艺部门、体育部门之类。
我知道这些思想家是希望不同的部门之间可以相互监督,防止滥用职权的现象发生(特别防止国家元首滥用职权),可是为什么他们是让立法部门和司法部门跟行政部门独立?这种三权分立是有其效果的,比如立法部门可以用立法权制约国家元首(如果国家元首做出什么不合理的举动,国会可以弹劾他),司法部门可以用司法权制约国家元首(如果国家元首做出什么不合理的举动,法院可以认定其违法),这样国家元首就不能胡作非为了;但科研、交通、教育、医疗等部门就不能制约吗?比如总统做了什么不合理的举动,医疗部门可以要求其停止,否则有病不给你治;交通部门可以要求其停止,否则不让你坐车;教育、科研等部门也是这样,这难道不能监督吗?当然,这些部门也得受行政部门监督,不过这似乎不是什么难事。
这个观点不是信口开河,想当年孙中山先生就提出让教育部门和监察部门跟“传统三权”搞“五权分立”,不过没有成功。
那么为什么洛克、孟德斯鸠等人要实行立法部门、司法部门与行政部门三权分立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