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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说明与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相比,公司制企业所有者权益的会计核算有何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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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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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与公司制企业的区别主要是法律投资主体的区别,而在会计核算上并无太大差别,最大的差别可能就是在股东利润分配的账务处理上。此外,在税务方面的差别,也会给会计核算带来相应的不同处理方式。
   所有者权益在除公司制企业以外的其他不同组织形式的企业里,其表现形式和权利、责任是不同的。  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所有者权益与公司制企业的所有者权益有着明显不同的特征。
     独资企业是个人独资创、完全由个人经营的企业。独资企业不是独立的法律实体,没有独立性行为能力,企业的资产全部归个人所有,所有者权益表现为直接的业主权益。一般来说,业主直接经营并管理企业,对企业的重大经营决策及人事安排、盈利分配等具有决定权;同时,对企业的债务负全部责任,当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其债务时,业主必须将个人的财产用来清偿企业债务,即企业的所有者要对企业的债务负无限清偿责任。
    独资企业的所有者权益无须像公司制企业那样分为投入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无论业主向企业投入资本、从企业提款,还是从企业经营中获取利润,都可直接归于业主资本账户。但在会计核算上必须明确区分独资企业与业主个人的经济活动。
     合伙企业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投资者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其所有者权益最终体现为各合伙人的资本。
  法律未对合伙企业盈利分配作出限制,在向合伙人支付合伙利润前无须提取公积金和公益金。合伙企业的所有者权益也无须区分为资本投入和经营中因盈利而产生的积累。一般来说,合伙人共同参与企业的经营和管理,各合伙人对企业的经营决策、人事安排、盈利分配等,是按各合伙人的投资金额比例或契约规定享有相应的决定权,并相应地对企业的债务负全部责任,当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其债务时,合伙人有责任以个人财产来清偿企业债务,如其中某一合伙人无力承担其应承担的责任时,其他合伙人有代其承担的责任,即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对企业的债务负有无限连带清偿的责任。
    因此合伙企业无论是资本投入,还是业主提款或经营损益最终都归为每一合伙人开设的“业主资本”账户。与独资企业不同的是,追加投资和从企业提款必须符合合伙合同的规定,征得其他合伙人的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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