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利每半年就收到厂家的返利帐务如
自1997年1月1日起,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无论是否有平销行为,因购买货物而从销售方取得的各种形式的返还资金,均应依所购货物的增值税税率计算应冲减的进项税金,并从其取得返还资金当期的进项税金中予以冲减。 应冲减的进项税金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X所购货物适用的增值税税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7]167号
近期以来,在商业经营活动中出现了大量平销行为,即生产企业以商业企业经销价或高于商业企业经销价的价格将货物销售给商业企业,商业企业再以进货成本或低于进货成本的价格进行销售,生产企业则以返还利润等方式弥补商业企业的进销差价...全部
自1997年1月1日起,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无论是否有平销行为,因购买货物而从销售方取得的各种形式的返还资金,均应依所购货物的增值税税率计算应冲减的进项税金,并从其取得返还资金当期的进项税金中予以冲减。
应冲减的进项税金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X所购货物适用的增值税税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7]167号
近期以来,在商业经营活动中出现了大量平销行为,即生产企业以商业企业经销价或高于商业企业经销价的价格将货物销售给商业企业,商业企业再以进货成本或低于进货成本的价格进行销售,生产企业则以返还利润等方式弥补商业企业的进销差价损失。
据调查,在平销活动中,生产企业弥补商业企业进销差价损失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生产企业通过返还资金方式弥补商业企业的损失,如有的对商业企业返还利润,有的向商业企业投资等。二是生产企业通过赠送实物或以实物投资方式弥补商业企业的损失。
已发现有些生产企业赠送实物或商业企业进销此类实物不开发票,不记账,以此来达到偷税的目的。目前,平销行为基本上发生在生产企业和商业企业之间,但有可能进一步在生产企业与生产企业之间,商业企业与商业企业之间的经营活动中出现。
平销行为不仅造成地区间增值税收入非正常转移,而且具有偷,避税因素,给国家财政收入造成损失。为堵塞税收漏洞,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和有利于各地区完成增值税收入任务,现就平销行为中有关增值税问题规定如下:
一,对于采取赠送实物或以实物投资方式进行平销经营活动的,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加强增值税征管稽查,大力查处和严厉打击有关的偷税行为。
二,自1997年1月1日起,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无论是否有平销行为,因购买货物而从销售方取得的各种形式的返还资金,均应依所购货物的增值税税率计算应冲减的进项税金,并从其取得返还资金当期的进项税金中予以冲减。
应冲减的进项税金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X所购货物适用的增值税税率
帐务处理:
考虑到会计处理的谨慎性原则,对前期进货已按前期打款金额进入进货成本后,取得的各种形式返利,需在已售商品与库存商品之间分配,对已售商品调整"利润分配"科目,对未售商品调整期末"库存商品"这里不妨举个例子:
假设某空调经销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前期打款117万元,取得货物100万元,增值税金17万元,后生产厂家按前期打款提供10%的返利。
取得返利时,经销商已销售所购货物的80%,会计分录如下:
这里分两种情况讨论(对前期提货已在税票中扣减的返利,因其按正常会计流程作处理,此处不讨论)
①当取得货币资金或固定资产返利:
a。
取得返利时:
借:银行存款(固定资产) 17万元
贷:库存商品-返利 14。53万元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2。47万元(货币资金返利时)
-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2。47万元(固定资产返利时)
b。
将"库存商品-返利"在已销商品与未售商品之间分摊:
借:库存商品-返利 14。53万元
贷:利润分配 11。62万元(14。53×80%)
库存商品-空调 2。91万元(14。53×20%)
②当取得空调返利时:
a。
取得返利时:
借: 库存商品-空调 17 万元
贷:库存商品-返利 17 万元
b。将库存商品返利在已销商品与未售商品(含返利空调)之间分摊,由于已销售商品占前期及返利货物的68%(80/117),未售商品占前期及返利货物的32%[(20+17)/117],则有:
借:库存商品-返利 17 万元
贷:利润分配 11。
58万元(17×68%)
库存商品-空调 2。91万元(17×32%)
可以看出,通过会计处理,返利资金增加了当期利润,销减了未收商品的价值。同时对不能抵扣的进项税作了抵消和转出处理。这一流程既符合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也考虑到了谨慎性原则。
平销返利的企业所得税计征
假设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1998年10月从另一纳税人处购得商品10000件,每件10元,合计货款100000元,税金17000元。供货方按10%进行返利,并用现金形式支付。
购货方未进行任何帐务处理。到1998年12月底止,购货方实施已将该批货物销售了8000件,即库存仍有2000件。税务机关于1999年10月分对该企业1998的所得税进行检查时发现了该平销业务。
因为企业所购货物售存比例为8:2,那么,其未入帐的返利当然也应该按8:2的比例在已售商品和库存商品之间分配。已售商品所应承担的返利为:10000×10×10%×80%=8000元因企业已经进行了决算,故应全额作为查增的1998年的计税利润补征企业所得税计8000×33%=2640元。
存货应承担的返利为:10000×10×10%×20%=2000元。在会计帐务处理上,企业应调减1999年底的库存商品成本,亦即调减1999年初的商品成本。1999年,企业如果将该批商品销售或部分销售,则须在“本年利润”和“库存商品”之间再次进行分配。
在纳税人不能提供充足证据证明该返利是随购货返利还是售货后返利时,应一律视为货物已经全部实现销售,即将返利中的增值税等流转税剔除后,将其作额全部调整力计税利润计征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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