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继承问题,请各位专业人士分析
既然是再婚家庭,那么在发生继承事宜时,需要先确定哪些是个人财产?哪些是夫妻共同财产?然后才可以按照《继承法》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的规定予以继承。
由于男方突然死亡,自然不存在遗嘱继承问题,那么所有有继承权的继承人,都有权继承男方的遗产。
1、产权证是男方姓名的房子,系再婚前购置,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属于男方的个人财产。男方去世后,房子将作为男方的遗产(100%产权),由有继承权的女方和男方...全部
既然是再婚家庭,那么在发生继承事宜时,需要先确定哪些是个人财产?哪些是夫妻共同财产?然后才可以按照《继承法》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的规定予以继承。
由于男方突然死亡,自然不存在遗嘱继承问题,那么所有有继承权的继承人,都有权继承男方的遗产。
1、产权证是男方姓名的房子,系再婚前购置,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属于男方的个人财产。男方去世后,房子将作为男方的遗产(100%产权),由有继承权的女方和男方的女儿共同继承,每人各得房产的1/2产权。
2、存款未知但存于女方名下,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按照《继承法》第二十六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的规定,存款的1/2属于女方所有,剩下的1/2才是男方的遗产,由有继承权的女方和男方的女儿共同继承,每人各得遗产的1/2,总存款的1/4(即女方拥有夫妻共同财产中的3/4)。
3、虽然男方的女儿在离婚时判由对方扶养,且已有七八年时间与死者没有联系。但按照《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的规定,男方的女儿仍然是男方的法定继承人,有权继承男方的遗产,任何人都无权剥夺她的继承权。
4、因为不清楚男方“死亡后公司给了6万”,究竟都包括什么钱?以属性为“丧葬费”或“死亡赔偿金”为例,由于“丧葬费”或“死亡赔偿金”是具有人身属性的,不认为是遗产,死后由近亲属取得,故针对男方再婚后的实际情况判断,6万元的大部或全部应归女方所有。
5、如果“现居住的房子应该怎么分配”,是指女方与男方在再婚后新购置的,那么无论产权证上登记的是谁的名字,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男方去世后,该房子将按照《继承法》第二十六条、第十条的规定,由女方和男方的女儿共同继承(具体分配可参阅“2”)。
虽然现在男方的女儿已有七八年时间与死者没有联系,但遗产中属于她应得的法定继承部分,应予以保留,直至出现《继承法》第八条“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
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的情况时止。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