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上下级检察机关是什么关系?
根据我国《宪法》第132条的规定,我国上级检察机关与下 级检察机关的关系是:“最高人民检察院是最高检察机关。最高人 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 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这就是说,地方各级人 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既受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领导,也受上级 人民检察院的领导,上下级人民检察院之间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 系。我国上下级检察机关的相互关系经历了多次变革。 新中国成立以后,1949年12月颁布的《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 民检察署试行组织条例》第2条规定:“全国各级检察署均独立行 使职权,不受地方机关干涉,只服从最高人民检察署之指挥。”这 ...全部
根据我国《宪法》第132条的规定,我国上级检察机关与下 级检察机关的关系是:“最高人民检察院是最高检察机关。最高人 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 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这就是说,地方各级人 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既受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领导,也受上级 人民检察院的领导,上下级人民检察院之间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 系。我国上下级检察机关的相互关系经历了多次变革。
新中国成立以后,1949年12月颁布的《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 民检察署试行组织条例》第2条规定:“全国各级检察署均独立行 使职权,不受地方机关干涉,只服从最高人民检察署之指挥。”这 说明,解放初期开始成立的我国检察机关上下级之间是垂直领导关 系,全国各级检察署在最高检察署的领导下独立行使检察权。
1951年9月颁布的《各级地方人民检察署组织通则》将检察 机关的上下级的垂直领导改为双重领导关系,即地方各级人民检察 署受上级人民检察署的领导,同时又是各级人民政府的组成部分, 受同级人民政府委员会的领导。
1954年9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 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又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 职权,不受地方国家机关的干涉;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 检察院在上级人民检察院的领导下,并且一律在最高人民检察院的 统一领导下进行工作。
这实际上又恢复了解放初期建立的各级检察机关的垂直领导关系。1975年1月17日,第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检察机关的职权由各级公安机 关行使。据此,各级检察机关被撤销。
1978年3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决定恢复 重建人民检察院。此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 上下级检察机关的关系是上级检察机关监督下级检察机关的工作, 最高检察机关监督地方各级检察机关的工作。
同时,各级检察机关 还要接受同级权力机关的监督。1979年9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 10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本级人民 代表大会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最高人 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 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将上下级检察机关的监 督关系又改为领导关系。
1982年《宪法》再次确认了这种领导关 系至今。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