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值易耗品的摊销方法这两天看到有朋友谈
在企业会计制度的主题章节中确实没有提到“五五摊销法”,但在会计科目使用说明中却是讲到了。
但,我没有采用过此种方法,估计今后也不会采用此种方法,因为我也同样认为这没有什么实际意义。
我认为,“五五摊销法”即使不是计划经济的产物,至少也与其有很大的关系。 正如书本上以及前面有朋友所讲的,五五摊销法适用于单位价值较大,需要进行资产管理的低值易耗品。但是如果仅是靠会计上采用此方法就能够管理好资产吗?显然不是的。那么仅为了此目的采用五五摊销法,不但使会计核算比较麻烦,还使企业的成本费用不能从收益中及时得以弥补。
因此,为了资产管理的目的,我会加强其他环节的控制(即使采用五五摊销法同样需要这么...全部
在企业会计制度的主题章节中确实没有提到“五五摊销法”,但在会计科目使用说明中却是讲到了。
但,我没有采用过此种方法,估计今后也不会采用此种方法,因为我也同样认为这没有什么实际意义。
我认为,“五五摊销法”即使不是计划经济的产物,至少也与其有很大的关系。
正如书本上以及前面有朋友所讲的,五五摊销法适用于单位价值较大,需要进行资产管理的低值易耗品。但是如果仅是靠会计上采用此方法就能够管理好资产吗?显然不是的。那么仅为了此目的采用五五摊销法,不但使会计核算比较麻烦,还使企业的成本费用不能从收益中及时得以弥补。
因此,为了资产管理的目的,我会加强其他环节的控制(即使采用五五摊销法同样需要这么做)。但只要是在制度和税法允许的范围内,我会尽可能地把业已发生的费用及早计入当期损益,以最快速度回收成本,更不去理会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各月度间的成本费用支出是否均衡的问题。
同理,其他费用也是这个原则,如果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摊销,我也会这么作的。
会计核算是为管理服务的,但管理的目的是为了实现经济效益最大化,这是我在选择会计处理方法时所考虑的最基本的、首要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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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
1947年,美国一位法官在一个涉税案件中曾有这么一段精彩的论述:法官一直认为,人们安排自己的活动以达到低税负的目的,是无可指责的,每个人都可以这样做,不论他是富人,还是穷人。
而且这样做是完全正当的,因为他无须超过法律来承担国家税收。税收是强制课征,而不是自愿捐献,以道德的名义来要求税收,纯粹是侈谈。
以上谈的是税收政策,对于会计制度来讲也同样不是纯粹为了经营者的利益来制定的规则。
有些是政府为达到监管之目的而设置的,企业必须执行;如果企业为了实现对外筹集资金等目的,那么有些准则也必须执行,否则投资者和债权人就因不信任而放弃投资计划。但对于某些可选择的会计处理方式,如果能满足管理上的要求,应该选择对企业最有利的方式。
比如这个低值易耗品的摊销问题,实行“五五摊销”或分次摊销,在会计帐上只能体现资产的存在而已,且不具体,诸如资产的型号规格、使用部门、地点、使用情况等等都不能体现。因此为了实现资产管理之目的,完全可以建立专门的资产管理程序,这是在分次摊消法下也必须要做的。
价值一次性摊消可以使费用及时得以补偿,从而在纳税时间上获得一定的效益。
至于“帐外资产”一说,我是这么理解的,企业的“帐”应不局限于“会计明细帐”,如果仅是在会计明细帐单纯地反映,而对实物失去了监督和控制,同样是“帐外资产”。
而如果在法律允许的条件下,即使会计明细帐上没有,但资产仍在财务和企业的控制之下,那么仍属于“帐内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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