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把房子卖给了乙,合同中约定先交定金2000元,总房款是17000,其余尾款一个月之内交齐,要不交齐就算违约,2000元定金归我不退,结果他真没按时交清,一共就给了10000元,最后我说你违约了,你那2000我不能算,他提出要退房,我也同意了,加上定金是12000元,我就给了他10000元,最后他说不行,我说那2000你违约在先,最后和我闹的不行,我就有给了他500,结果他还和我天天要那1500。
你这个合同约定了单方解除权了么? 没有就是法定情形才能行...
我国《担保法》第九十一条规定: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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