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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解雇员工不成,硬找理由,如何捍卫权益?

  员工基本工资1600元,2007年10月25日上岗,工作一年多一直未签劳动合同,2008年11月企业为应付劳动局检查让员工签了份劳动合同但基本工资只注明1000元,并且和员工说只是为了应付劳动局才少写工资,因企业是宁波慈溪的,员工也不知道企业是否为其交五金等。现在企业想解雇此员工,但没有理由,先是给员工一份自动离职书让其填写,但员工不肯,正常上班;后公司一直找理由,工资也只发1000元。
  前几天宁波总公司快递一份文件至海宁分公司,原来快递一直是此员工签收,后总公司来电说快递中夹有一千元现金,问接收人是否收到,但接收人并未收到;于是总公司就发通告,说此员工因私拆快递导致公司现金遗失,特此通告,也没说如何处理。
  想咨询一下,现在此员工应该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此公司在未经员工允许或通知员工的情况下,发通告,是否侵害员工权益? 现在企业就让员工自动离职,否则下个月(2009年7月份)开始不计工资,但员工还在正常上班中,劳动合同也未到期,也没签解约合同,企业可以不发员工工资吗?。

全部回答

2009-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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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实施后,超过一个月单位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二倍的工资,即,你可以请求单位给你从2008年2月1日到2008年11月的二倍工资。
   2、单位没有给员工办理社会保险的,可以请求补办。并且,以此为由提出辞职的,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标准是一年工龄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足半年的按半年计算。
  所以,你可以同意辞职,但要以单位没有给办理社保为由请求支付补偿。 3、如果你有证据证明单位只是为了应付劳动局才少写工资,可以向劳动部门举报投诉,请求撤销这个假合同约定,补发应得的工资。   4、至于那两条“强制辞退”的理由,你需要以证据回驳,否则会对你不利的。
   5、以上劳动争议,应该是到与你建立了劳动合同关系的单位所以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即,你看看你的劳动合同是与谁签订的,如果是与总公司签订的,则应该是到宁波慈溪,如果是与分公司签订的则是到海宁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

2009-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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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他开辞退证明(带公章和主管签字) 然后直接法院告 不签合同zf会罚他钱 员工工资会退还 要求恢复名誉 并董事长亲自道歉,找几个记者来个比较玄的题目 这些绝对够他受的。证据 多留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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