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公殉职与正常死亡在儿女和老人的抚恤金和安埋费等补偿上有什么区别?
··可以自己比较一下。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
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
第一条 为明确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授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是指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本规定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
本规定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规定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三条 上条规定的人员,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
(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O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三)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四)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
(五)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
(六)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
(七)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第四条 领取抚恤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
(一)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就业或参军的;
(三)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
(四)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
(五)死亡的。
第五条 领取抚恤金的人员,在被判刑收监执行期间,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 刑满释放仍符合领取抚恤金资格的,按规定的标准享受抚恤金。
第六条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享受抚恤金待遇的资格,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劳动能力鉴定,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
第七条 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新规定
2002-1-10
从今年1月1日开始,国家机关(含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工作人员、人民警察因公牺牲、病故后,由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发放一次性抚恤金,不再由死者家属户口所在地民政部门发放。
革命烈士和因公牺牲、病故军人家属的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不变。
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和计算办法仍按民政部、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即执行标准是:
因公牺牲的为本人牺牲时的20个月工资,病故的为本人病故时的10个月工资。
计算办法是: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后,国家机关(含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工作人员、人民警察因公牺牲、病故后,在职人员按下列工资项目之和计算:实行职级工资制的人员,为本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技术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及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奖金;普通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及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奖金。
离退休人员死亡后,按以下项目计发:工资制度改革后,实行职级工资的离退休人员,按本人离退休时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之和计发;退休技术工人,按本人退休时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及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奖金之和计发;退休普通工人,按本人退休时的岗位工资及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奖金之和计发。
另外,以后国家规定增加的离退休费一并计入一次性抚恤金。工资制度改革前离退休人员按离退休时的全额工资、以及以后国家规定增加的离退休费之和计发。
新政策……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因公牺牲、病故后,一次性抚恤金的发放标准已经提高。
因公牺牲的将发放其40个月工资,病故的将发放其20个月工资。 调整后的经费比此前的标准各增加一倍,抚恤金发放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负担。
此次抚恤金调整后,从2004年10月1日起执行。
从2004年10月1日起到目前阶段的抚恤金发放工作,将在原有发放的基础上补足此次调整后两者之间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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