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2009年高校教师资格证办
关于2009年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湘教通〔2009〕40号
各市州教育局、高等学校、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教师资格认定有关法律法规和《湖南省〈教师资格条例〉实施细则(试行)》的相关规定,为做好2009年我省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培训与考试
1、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人员申请认定高中(中专)及以下各类教师资格的,须参加相应层次的教师教育专业培训及《教育学》、《教育心理学》两门课程考试和教育教学基本素质与能力测试。
《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考试分中学(含中专)和小学(含幼儿园)两个层次,省里负责命题、制卷和评卷,市州负责报名和组考。申请人员持本人身份证和学...全部
关于2009年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湘教通〔2009〕40号
各市州教育局、高等学校、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教师资格认定有关法律法规和《湖南省〈教师资格条例〉实施细则(试行)》的相关规定,为做好2009年我省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培训与考试
1、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人员申请认定高中(中专)及以下各类教师资格的,须参加相应层次的教师教育专业培训及《教育学》、《教育心理学》两门课程考试和教育教学基本素质与能力测试。
《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考试分中学(含中专)和小学(含幼儿园)两个层次,省里负责命题、制卷和评卷,市州负责报名和组考。申请人员持本人身份证和学历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近期免冠正面同底一寸照片4张,于2009年2月16日至2月20日,到本人工作(学习)单位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地市州或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办理报考手续。
考试时间及内容安排为:
3月21日上午9:00-11:00 教 育 学(闭卷)
3月21日下午2:00- 4:00 教育心理学(闭卷)
教师教育专业培训和教育实习由申请人员所在地市州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统一组织实施。
专业培训和教育实习检测合格者,方可参加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按我厅《湖南省教师资格认定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标准及办法(试行)》(湘教师字〔2002〕9号)执行。
未参加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统一组织的相应层次教师教育专业培训和教育实习的,或专业培训和教育实习检测不合格的,不得参加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各市州、县市区教育局要成立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并按规定的要求和程序认真做好本地区、本单位申请人员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工作。
2、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人员仍参加高校教师岗前培训和考试,考试时间安排另行通知。经批准成立测评专家组的高职、高专学校,在省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的指导下,负责本校拟聘任教申请人员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工作。
未获批准的其他高等学校拟聘任教申请人员的测试工作,由我厅就近委托具备测试资格的高等学校承担。
3、为适应高等学校用人形式多样化和教师队伍建设的需要,从今年起,对于已在同一所高校受聘系统承担本、专科教学工作任务连续2年以上,且仍继续承担教学工作任务的省内企事业单位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博士学位人员,可按国家《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申请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由聘任高校统一组织申请人员参加全省高校教师岗前培训和考试,其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工作由省里统一组织进行。
二、体格检查
所有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人员,都须到由相应教师资格认定
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人民医院,进行包括传染病和精神病史等项目的体检。
其中,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人员由拟聘学校统一组织到学校所在地的市州级以上人民医院进行体检。体检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规定的项目和标准进行。
承担体检的医院要按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受检人员做出体格检查是否合格的结论。
三、思想品德鉴定
要认真做好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的思想品德鉴定工作。申请人员所在单位(学校)或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对申请人员的思想品德表现情况进行全面了解,如实做出鉴定。
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要通过查档案、问情况、观品行等方式,认真审核申请人员的思想品德情况,切实把好思想品行关。
四、申请受理时间
全省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受理申请的时间为:
春季 4月15日-4月30日(节假日除外)
秋季 10月15日-10月31日(节假日除外)
五、申请人需提供的材料
1、由本人填写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
2、身份证、学历证书、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二级乙等以上,1954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可免)的原件和复印件;
3、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人民医院出具的体格检查合格证明;
4、工作(学习)单位或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思想品德鉴定表》;
5、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人员须提供相应层次的教师教育专业课程和教育实习成绩复印件;
6、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人员须提供相应层次的《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考试成绩合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湖南省申请认定教师资格面试、试讲情况登记表》和《湖南省非师范类毕业生申请认定高中(中专)及以下教师资格教育实习鉴定表》。
申请人提供的以上材料(第1项材料和相关证件原件除外)均应依序装订成册。
六、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申请人员由所在学校携上述材料及学校的聘用合同书复印件、《湖南省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人员花名册》(一式两份)和教师资格认定录入系统上报的数据统一到我厅提出申请(受理申请日程安排见附件)。
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对本校拟聘任教申请人员提出拟认定意见后,携《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二份)、《湖南省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人员花名册》(一式二份)、教师资格认定的系统数据于4月28日?30日报我厅核准。
七、按照教育部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的统一安排,我省今年春、秋两季“网络版教师资格认定管理信息系统”网上认定的时间分别为5月1日至7月15日,11月1日至12月15日。其相应批次的参数文件从湖南教师网上下载。
请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在规定的时间内做好本地区教师资格认定的参数文件下载、信息录入和数据处理工作,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保证信息和数据的准确、安全。
八、教师资格认定是教育行政部门依法依规进行的一项行政许可工作,所有与教师资格相关的培训、考试和认定工作,都必须由相应的教育行政部门或其指定的机构组织进行。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省里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加强领导,精心组织,依法依规对教师资格培训、考试和认定等各个环节进行管理和监督,确保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有序进行。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要进一步完善管理办法,提高管理水平,全面掌握申请人员的相关情况,认真做好教师资格申请人员申报材料的审核工作,从源头上杜绝弄虚作假的行为,确保申请教师资格人员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教师资格条例>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湘教师字[2002]4号
文章作者: 点击次数:108 录入时间:2008-11-22 18:08:45 来源:湖南政务网
各市州教育局、各高等学校:
为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国务院《教师资格条例》和教育部《<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我厅制定了《湖南省<教师资格条例>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实施细则(试行)》
附件:
湖南省《教师资格条例》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国务院《教师资格条例》、教育部《实施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符合《教师法》规定学历的中国公民,可以依照本细则的规定申请认定其教师资格。
第三条 中国公民在湖南省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必须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省教师资格制度的组织实施和协调监督工作;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教师资格制度的组织实施和协调监督工作。
第五条 依法受理教师资格认定申请的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为教师资格认定机构。
第二章 教师资格分类与适用
第六条 教师资格分为以下七类:
1、幼儿园教师资格;
2、小学教师资格;
3、初级中学教师和初级职业学校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以下统称初级中学教师资格);
4、高级中学教师资格;
5、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以下统称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
6、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实习指导教师资格(以下统称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
7、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成人教育的教师资格,按照成人教育的层次,依照上款规定确定类别。
第七条 取得教师资格的公民,可以在本级及其以下等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担任教师;但是取得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只能在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或者初级职业学校担任实习指导教师。
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与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相互通用。
第三章 教师资格认定条件
第八条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自觉遵守《教师法》等法律法规,遵守教师职业道德,热爱教育事业,热爱学生,为人师表。
第九条 申请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学历要求是:
1、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2、申请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3、申请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4、申请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5、申请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各类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和具有相当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6、申请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
第十条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的教育教学能力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具备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基本知识,修学过教育学、心理学等课程;
2、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须的专业知识和基本能力,面试、试讲合格;
3、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标准,少数方言复杂地区的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三级甲等以上标准。
1954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申请人员,不需参加普通话测试;
4、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第四章 教师资格认定程序
第十一条 个人申请。在规定的受理申请期限内,由本人向其户籍或工作单位所在地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提出教师资格认定申请,并提交下列证件和材料:
1、由本人填写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
2、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4、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人民医院出具的体格检查合格证明;
5、《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6、《湖南省申请认定教师资格面试、试讲情况登记表》;
7、《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在职申请人,该表由其工作单位填写;非在职申请人,该表由其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填写。
应届毕业生由毕业学校负责提供鉴定。必要时,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可以要求有关单位提供更为详细的证明材料;
8、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人员必须提供相应层次的教育学、心理学的培训结业证书;
9、高等学校拟聘任副教授以上教师职务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人员,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初步审查。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应对申请人提交的证件和材料真实性进行初步审查。
第十三条 专家审查。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对申请人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第十四条 教师资格的认定
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小学教师资格、幼儿园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或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高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或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市(州)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由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本行政区域内经过国家批准实施本科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认定本校拟聘任人员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拟认定教师资格的人员应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准。
第十五条 因学校调整、合并等原因,需要取得其他种类教师资格的人员,应依照法定程序及时申请认定与其新的教学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
第十六条 资格认定工作每年春季和秋季各一次,正式受理前,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应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具体时间如下:
1、受理时间:4月15日至4月30日(春季),
10月15日至10月30日(秋季)
2、资格认定: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根据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在受理申请期限终止之日后30个法定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认定教师资格的结论,并将认定结果通知申请人。
符合法定的认定条件者,颁发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
第五章 教师资格认定的特殊规定
第十七条 各级各类学校师范教育类专业应届毕业生可以在毕业前的最后一个学期持学校出具的学业成绩单和本细则第十一条第1、2、4、5、7款所规定的材料,向就读或拟任教学校所在地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申请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
对于材料齐全,符合认定条件的,在其取得毕业证书后,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认定其相应的教师资格。
第十八条 各级各类学校师范教育类专业往届毕业生可以持本细则第十一条第1、2、3、4、5、7款所规定的材料,向其工作单位或户籍所在地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申请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
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在审查其提供的材料后,符合认定条件的,认定其相应的教师资格。
第十九条 应届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生可以在毕业前的最后一个学期持学校出具的学业成绩单和本细则第十一条第1、2、4、5、7、8款所规定的材料,向就读或拟任教学校所在地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对通过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审查、符合认定条件的,在其取得毕业证书后,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认定其相应的教师资格。
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教师资格条例>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湘教师字[2002]4号
文章作者: 点击次数:110 录入时间:2008-11-22 18:08:45 来源:湖南政务网
第二十条 除高等学校拟聘任教师职务的人员外,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暂不受理社会上其他人员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申请。
第二十一条 高等学校拟聘任副教授以上教师职务或具有博士学位者,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可以免修教育学、心理学,免面试、试讲和普通话水平测试。
第六章 教师资格证书管理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教师资格证书管理规定》(教人[2001]6号)加强对教师资格证书的管理。
教师资格证书作为持证人具备国家认定教师资格的法定凭证,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格式。
《教师资格证书》和《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按国家规定统一编号,加盖相应的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公章、钢印后生效。
第二十三条 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其《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份存入本人的人事档案,其余材料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归档保存。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均应建立教师资格管理数据库。
第二十四条 持证人的教师资格证书遗失,由持证人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并向原发证机关提出书面报告,申请补发。
持证人的教师资格证书因损毁影响使用的,由持证人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换发新证书的书面申请。原发证机关应当在补发的同时收回损毁的教师资格证书。
第二十五条 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
丧失教师资格者,由其工作单位或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教师资格认定权限会同原发证机关办理注销手续,收缴证书,归档备案。丧失教师资格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第二十六条 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或者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应撤销其教师资格,被撤销教师资格的,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收缴其教师资格证书,归档备案。
被撤销教师资格者,自撤销教师资格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第二十七条 对使用假教师资格证书者,一经查实,按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处理,5年内不得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由教育行政部门没收假证书。
对变造、倒卖教师资格证书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教师资格证书编号和颁发的有关具体事宜,另行规定。
第七章 组织领导
第二十九条 教师资格制度是国家法定的职业许可制度。
建立教师资格制度有利于教师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
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依法接受委托的高校应成立“教师资格认定工作领导小组”,指导并组织协调本地区、本单位的教师资格制度实施工作。
领导小组负责人由教育行政部门或单位的主要领导担任,各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参加。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师资(人事)部门,负责日常工作。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要配备专门的工作人员,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按照要求,积极稳妥地做好教师资格认定工作。
第三十条 按照法律规定严格教师资格的认定范围和条件,对擅自扩大教师资格认定范围,放宽认定条件,随意更改或变动法定程序,滥发《教师资格证书》及其他弄虚做假的违法、违纪行为,一经发现,依照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所称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原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教人[1995]81号)规定的范围。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有关教师资格认定的过渡办法即行废止。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由湖南省教育厅负责解释。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