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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购房如何提取住房公积金

我在2007年购买二手商品房时提取过一次公积金,现在公积金帐户内显示帐户余额为0元,但补充公积金有几千元,请问我能提取这部分公积金吗?另外我已经停交公积金一年了,请问如果能提取需要提供什么凭证?(贷款合同、契税发票就可以了吗?是不是还要以前单位的盖章?)

    地购房可用公积金了 关于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管理意见中规定,只要由本市的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出具相关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就能办理住房贷款,为更多到异地置业的市民提供了更大方便。
  同时规定在外地缴纳公积金、具有本市户籍的市民也可以在青申请公积金贷款。 据介绍,过去本市规定,市民如在青岛以外的其...全部

    地购房可用公积金了 关于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管理意见中规定,只要由本市的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出具相关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就能办理住房贷款,为更多到异地置业的市民提供了更大方便。
  同时规定在外地缴纳公积金、具有本市户籍的市民也可以在青申请公积金贷款。 据介绍,过去本市规定,市民如在青岛以外的其他地区购买房子,不能使用个人的公积金申请贷款。  而近日本市出台的有关公积金使用管理规定中,取消了这一限制。
  规定过去在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到异地城市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用于购买异地房屋的,由各住房公积金管理处向缴存职工出具统一文本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市民可拿着相关证明申请贷款。 另外,对于一些在外地缴纳公积金、具有本市户籍的市民在青申请公积金贷款,也取消了限制。
    新规定指出,对于具有本市户籍但不在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需在青岛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用于购买自住住房的,若符合规定的贷款条件,可凭借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以及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申请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但购房首付款比例应在原规定比例基础上增加十个百分点。
    其中,商品房贷款首付款比例根据不同要求分别为 40%~60%,二手房贷款首付款比例分别为40%~80%。 记者还了解到,今后本市公积金缴存职工,如果原单位解散、破产,未按规定程序办理注销,或者原单位不按规定为缴存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变更登记和转移手续的,可由缴存职工调入单位或职工本人持相关证明到各住房公积金管理处,申请办理缴存职工账户转移手续。
     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 一、 建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辅助帐簿,定期登记、核对帐簿,年末装订成册,归档管理。 二、 按月计提汇缴。工资岗位每月清理人员增减情况、工资变动情况,按文件规定的汇缴比率及缴纳基数,计算每人公积金的缴交额,按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要求,填写“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公积金补缴清册”、“公积金汇缴清册”。
    从职工每月工资中代扣部分和单位承担部分一并转入暂存款。住房公积金管理岗位复核每月应缴数,转账缴到广汉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同时取回 “公积金汇缴清单”。 三、 办理因人员调动、退休、死亡等原因的个人公积金领取手续(每月最多一次)。
   (1) 填写“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   (2) 收集办理个人公积金领取所需的有关资料。 调动:个人申请、调动手续、身份证复印件、个人查询卡。 退休:个人申请、退休证明、身份证复印件、个人查询卡。
   死亡:个人申请、死亡证明、个人查询卡。 (3) 拟定单位领取证明,并进行备查登记,填写“公积金支取申请书”。   (4) 办理领取手续,将领取总额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转入院直财务科账上。
  账务处理为借记“银行存款”,贷记“代管款项---待领公积金”。 四、 办理个人支取手续。通知本人或其近亲属到财务处领取,审核领条,账务处理为借记“代管款项---待领公积金”,贷记“现金”。
     五、 根据广汉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提供的个人利息清单,逐笔增加到职工公积金个人账户上。 六、 定期与广汉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核对余额,如有不符,立即查明原因并纠正。
  核对无误后,双方经办人在核对表上签字确认。 七、 完成个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其他事项。 。  。收起

2009-03-10 08:3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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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咨询你所在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也可上网站查看,目前各地公积金管理部门政策不大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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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2-24 21:3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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