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企业职工的工资标准、事业单位招聘的职工离退休有何规定?对存在的劳动争议有什么机关部门受理? 养老保险费得补交又是如何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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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第62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8条规定“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第4条规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就是说产假至少90天。 关于晚婚晚育的产假,各地有不同的规定。查了厦门市人民政府网站的回答,是说“晚育是指合法夫妻晚婚后怀孕生育或女方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或男方三十周岁以上生育。 晚育又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女方产假为一百三十五日至一百八十日”。即厦门规定是四个半月到六个月。 关于生育保险的规定是...全部
《劳动法》第62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8条规定“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第4条规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就是说产假至少90天。
关于晚婚晚育的产假,各地有不同的规定。查了厦门市人民政府网站的回答,是说“晚育是指合法夫妻晚婚后怀孕生育或女方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或男方三十周岁以上生育。
晚育又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女方产假为一百三十五日至一百八十日”。即厦门规定是四个半月到六个月。
关于生育保险的规定是说领生育险单位就不用发工资的,但规定的隐含前提假设是单位是按真实的工资交的保险,但据我了解,这样的单位很少。
所以实际情况下,多数单位是工资照发(全部或部分),生育险照领,这个要看单位怎么处理,我们是弱势群体,只能跟单位好好商量,如果有惯例,只能按照惯例了。
至于个人应缴交的社保,我想应该还是自己交吧。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