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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否可以告她侵犯姓名权?

  郑某未婚先孕,到市妇产科医院做人工流产。她怕此事张扬出去,便在病历本和手术单上填写我的名字。我男朋友是市医学院学生,到市妇产科医院实习时,意外发现了这一情况,他非常生气,当天下午找到我,并骂她不要脸,还要跟我分手。我感到莫名其妙,问清情况后,才明白过来。后经调查和笔迹鉴定才使真相大白。
  
  对此我非常气愤,她的行为严重侵犯了我的人格名誉权利,在我周围造成了很坏的影响,并且给我的精神带来了沉重的负担,我要求法院制裁这种侵权行为。她却说自己的行为虽属于错误,但不构成违法,愿意向我赔礼道歉,但拒绝承担其她法律责任。她的行为天理难容,请问我是否可以告她侵犯姓名权?。

全部回答

2008-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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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99条第1款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盗用、假冒。”构成侵犯公民名称权的行为有3种,即干涉、盗用、假冒,但这种侵犯行为要承担民事责任还必须具备4个构成要件: 1)、损害事实的存在。
    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是构成侵犯民事责任的前提条件。这里的损害包括财产上的损害和精神上的损害; 2)、侵犯行为与损害事实有因果关系; 3)、行为人有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 4)、行为具有违法性。
  只有违法的行为才承担法律责任。 2。由此可见,对于你的情况,郑某在做人工流产时,故意盗用你的姓名,且造成了你和男友分手,受指责和精神上的痛苦。  郑某的行为是完全符合侵权民事责任的4个要件的,郑某不仅要公开向你赔礼道歉,恢复你的名誉,而且要赔偿你一定的精神损失费。
  希望你能正确使用法律武器来维护你自己的合法权益。

2008-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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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可以。 根据《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 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第一百零一条 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上述案例侵犯阁下的姓名权和名誉权,阁下可以法提起诉讼。 诉讼的请求可以是公开道歉(在受影响的范围内,以登报等形式消除影响),赔偿直接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以及因此引起的各种费用。

2008-11-18

27 0
你可以以侵犯你名誉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她赔礼道歉,和一定的精神损失赔偿.关键要注意证据的收集...希望能对你有帮助.

2008-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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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很难胜诉的,如果你起诉的话。 1。她没有主观上“侵害的权益”的故意,只是冒用了你的名字。 2。名字也没有独用权,如果是和你同名的人去做那个手术呢?你男朋友误会了,你去告人家不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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