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关于,<<关联方交易及利润操纵研究>>相关资料.我已经从百度网上搜索到一些相关信息,但我想大家给我提供一些除了那些信息之外的资料,谁有能给我传一下吗?
非常感谢!!
度中明文禁止,除非一些利令智昏的操纵者还敢明目张胆地利用关联方交易进行利润操纵,比如财政部《关联方之间出售资产等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实施后,已经没有人使用过高或过低定价方法来操纵利润了。 但这同时又出现了新的问题,显现出了狭小空间内的利润操纵的新特点,主要表现在:一是手段的隐蔽性,即利用关联方交易利润操纵的手续越来越齐全,与非利润操纵越来越不明显,越来越带有“技巧性”,越来越“狡猾”,比如关联方交易超越一般的股权转让和资产置换,直接表现为大股东对上市公司的资产馈赠,TG公司将净资产1。 89亿元的某风景区开发公司赠予ST“BZ”,使ST“BZ”当年业绩扭亏有望就是典型的一例。二是...全部
度中明文禁止,除非一些利令智昏的操纵者还敢明目张胆地利用关联方交易进行利润操纵,比如财政部《关联方之间出售资产等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实施后,已经没有人使用过高或过低定价方法来操纵利润了。
但这同时又出现了新的问题,显现出了狭小空间内的利润操纵的新特点,主要表现在:一是手段的隐蔽性,即利用关联方交易利润操纵的手续越来越齐全,与非利润操纵越来越不明显,越来越带有“技巧性”,越来越“狡猾”,比如关联方交易超越一般的股权转让和资产置换,直接表现为大股东对上市公司的资产馈赠,TG公司将净资产1。
89亿元的某风景区开发公司赠予ST“BZ”,使ST“BZ”当年业绩扭亏有望就是典型的一例。二是手段的迂回性,即利用关联方交易利润操纵的手段显示出一种复杂的关系,处于一种“斩不断,理还乱”的局面,比如上市公司N1将商品高价销售给没有关联关系但同N1关系良好的客户N2,N2再将商品按原进价或略高于原进价卖给N2的关联方N3,最后再由与N1有关联方关系的N4购回,这种关联方一方高价卖出,关联方另一方再高价购回的迂回购销,显然已达到了操纵利润的目的。
以上分析至少给了我们三点启示:其一,关联方交易披露的准则有待于进一步完善。《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1997年1月1日开始执行至现在已7年多了,7年中无论是国家的政治形势还是经济形势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关联关系的各方也发生了内部结构和外部环境的变化,原来的准则肯定有不适应或未涉及的方面,依靠“打补丁”的方式修修补补,都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是否可以进行升级了,就像Windows系统那样升级为XP?其二,强化注册会计师对关联方交易的审计,审查关联方交易是否符合公平原则,看是否存在利用关联方交易转移定价来转入或转出利润、操纵利润的现象。
同时,必须密切关注新的利润操纵动向,切实摸清上市公司利用关联关系操纵利润的方法和手段,真正发挥注册会计师在关联方交易审计中的作用。其三,必须建立严格的监督和处罚机制,一旦发现上市公司与关联方之间通过关联交易制造了虚假或显失公允的利润,立即取消其配股资格,立即打入“ST”黑名单,这样既是对上市公司的警告,又是对众多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同时对其管理层以及中介机构进行严格处罚,警示他人不要去碰这个10万千伏的高压线,就像当年整治乱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那样,要下得狠心,彻底刹死地方保护主义。
利用关联方交易操纵利润达到配股和保牌等目的的行为是一种违法行为,它既损害了上市公司的形象,也扰乱了证券市场的秩序,更侵犯了投资者的合法利益,必将受到国家政策、法规、制度的严厉制裁,琼民源的重组、农商社的PT已经给我们敲响了警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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